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参考 » 正文
【第789号】对共同犯罪中“零口供”的被告人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25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4辑,总第87辑)

【789】屠某1等故意杀人案-对共同犯罪中“零口供”的被告人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对共同犯罪中“零口供”的被告人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 

三、裁判理由

口供是直接、全面证实被告人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后果等事实的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一旦被告人供述,则有利于定案。但实践中被告人出于逃避罪责等动机,其口供常具有虚假性、不稳定性,以致有些案件中会出现“零口供”的情况。

所谓被告人“零口供”,是指被告人在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只作无罪辩解,拒绝作有罪供述的情况。在有 DNA 鉴定等客观性证据或者目击证人、被害人指证的案件中,即使是出现“零口供”情况也不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但在缺乏有力的客观性证据,言词证据也不稳定或者不完全一致的案件中,出现“零口供” 情况则认定犯罪事实存在较大难度。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屠某1纠集被告人冯某2、滕友、张某3等人伺机报复,持刀、枪将二被害人杀死。在本案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屠某1始终拒不供认杀人犯罪,部分同案被告人庭审后翻供,否认屠某1参与犯罪。因此,有关屠某1犯罪事实部分出现了“零口供” 情况,对其他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成为认定屠某1犯罪事实的关键:我们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屠某1纠集冯某2等人报复杀害邱某勇、张国某的事实。具体分析如下:

(一)有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屠某1纠集他人共同作案

第一,本案中有多名目击证人证实屠某1持手枪恐吓在场人员,冯某2持刀捅刺二被害人,滕友持猎枪射击二被害人等情节,所证内容基本一致,与其他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其中,目击证人赵芬证实,屠某1最先进入大厅,持手枪威胁在场人员不准动,屠某1、冯某2曾对在场人员进行辨认,作案目标明确指向被害人邱某勇、张国某。一个持长枪的人(滕友)击中张国荣右腿,冯某2持尖刀捅刺张国荣胸部数下。目击证人王海林证实,第一个进门的人(体貌特征与屠某1一致)持手枪,曾对在场人员进行辨认。目击证人刘立军证实, 屠某1带人进入大厅,手中有手枪,并先开了两枪(未朝二被害人开),滕友持长枪。目击证人王明宝证实,屠某1持手枪最后离开现场。

第二,同案被告人均对屠某1持手枪参与作案的事实作过供述,所供主要情节与证人证言一致。首先,滕友在屠某1归案之后稳定供称,屠某1是主谋, 在龙泉娱乐城门口屠让冯取来装有猎枪、尖刀的包裹,冯递给屠一把卡簧刀。屠某1让其跟踪从龙泉娱乐城出发的车辆,后到金融大厦找人,均未找到目标。屠某1先进入吉祥宾馆大厅,持黑色手枪让一名男子别动,后持手枪砸二被害人,又持卡簧刀捅刺张国荣。滕友在屠某1指使下开枪击中二被害人右腿,冯某2持尖刀捅刺邱勇胸部数下。其次,张某3的供述比较稳定,其在归案当日即供述了案发原因和作案过程。张称屠某1和王某冲有矛盾,案发当日屠主要是寻王某冲复仇,二被害人是王某冲的小弟,曾威胁过屠某1。屠某1等人先进现场, 屠戴着黑色棒球帽,威胁喊“都别动”:屠手里有黑色手枪,但未直接动手: 滕友持猎枪射击二被害人,冯某2持尖刀捅刺二被害人。此外,冯某2在侦查阶段详细供述了犯罪事实。冯某2称,屠某1与王某冲有矛盾,曾在双鸭山宾馆与王某冲打架,案发当日是要伺机报复王某冲。二被害人是王某冲的小弟,邱勇曾追砍过屠某1。屠某1长期将猎枪放在桑塔纳汽车内,准备用于报复王某冲。在龙泉娱乐城门口等王某冲时冯递给屠一把卡簧刀,屠让冯取来装有猎枪、尖刀的包裹。到现场时滕友持猎枪,冯持尖刀捅刺二被害人胸部。屠某1最后离开现场, 未见其动手。

第三,除以上证据外,本案另有多项证据证实屠某1参与犯罪。有证人证实查获的猎枪、尖刀来源于屠某1等人;有多名证人证实屠某1与王某冲、邱勇有矛盾;有证据表明,屠某1年龄最大,影响力较大,经济条件较好,有纠集、指挥其他三被告人的条件。

(二)屠某1的无罪辩解及冯某2、滕友、张某3的相反供述均有明显矛盾之处,且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足以推翻对屠某1的指控

第一,被告人屠某1虽然始终否认纠集、指使他人犯罪,否认案发原因是其与王某冲的矛盾,也不承认寻找王某冲等事实,但其辩解不足采信。首先,屠某1辩称其与张某3听到枪响后才进入现场,然后立即逃走,与目击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悖。其次,有证据证实屠某1与王某冲的矛盾较深,其一直伺机报复王,其也供认案发前想找王“谈谈”。但其辩称仅与王吵过嘴,时间、原因记不清。这些辩解明显不合常理,再次,作案工具为猎枪、尖刀,用渔具包包裹,体积较大,屠某1所作一路上都未发现的辩解,也明显不合常理: 最后,案发后屠某1先后到多个地方躲藏。可见,屠某1推卸罪责、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明显,其无罪辩解不能成立。 

第二,滕友最先归案,起初供述案发原因系冯某2与被害人有矛盾,冯指使其开枪,但此供述内容不足采信。因为滕友对屠某1参与程度的供述不稳定, 所供作案情节也与多位目击证人的证言相矛盾。滕友在屠某1归案后称其以前的虚假供述是受屠教唆,不讲实情是怕屠报复,得知屠被抓后愿意如实供述。

第三,张某3在一审、二审期间翻供,称其未见屠某1拿枪,冯某2、滕友先进现场,其与屠某1听见枪声后才进入现场,其不知道屠某1和王某冲有什么矛盾,也不知道二被害人与王某冲的关系,不知道是去打架。但是,张某3所提其与屠某1听见枪响后进入现场的情节与多位目击证人证言相矛盾。屠某1等人持猎枪、刀进入现场,张应知是去作案。张供认和屠某1是好朋友,当晚曾劝屠别再找王某冲,后又辩称不知道屠、王二人有矛盾,其辩解明显不合常理, 故不足采信。 

第四,冯某2的供述不稳定,并在一审、二审期间翻供,称二被害人强奸过其女朋友,还曾多次向其要钱,捅刺二被害人不是屠某1指使,由其指使滕友向二被害人开枪,作案用的猎枪从朋友处得到,不是屠提供的。冯某2的上述翻供不足采信:首先,其供述的与二被害人有矛盾,其系从朋友处得到猎枪的事实无证据证实;其次,其指使滕友开枪伤人不具有可信性,前文对此已作分析;再次,其曾供述屠某1教唆其做假口供,该情节与滕友、张某3的相关供述相印证;最后,冯某2的行为直接导致二被害人死亡,其对必然被判处死刑的预断,可能导致其为包庇屠而做虚假供述、承揽罪责。

综上,虽然屠某1始终拒不供认杀人犯罪,但其无罪辩解与在案的其他证据明显矛盾,故不足采信。滕友在屠某1归案后的供述稳定,且其在原审被判处死刑后亦未翻供,并称未受到刑讯逼供,其供述可信度较高。冯某2、张某3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较稳定,庭审后翻供称杀人与屠某1无关,二人的翻供内容与在案的其他证据明显矛盾,不足采信。滕友、冯某2、张某3在侦查阶段所供的案发起因、作案过程、各共同作案人的分工、作用等主要情节清晰、一致.且能与在案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相印证。各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认定屠某1与二被害人的“大哥”王某冲有矛盾,持手枪带头进入现场并威胁在场人员,辨认二被害人后指挥其他人作案的事实。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屠某1的刑事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总之,认定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零口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关键是对在案言词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运用。首先,要对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进行纵向分析。如果证言、供述有变化,则须分析该言词证据改变的特点、原因, 结合取证时间、环境及该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可能受到诱导等因素, 从宏观上判断该言词证据是否可信。其次,要对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进行横向分析。查找各言词证据之间是否有一致的内容,是否足以否定“零口供” 被告人的辩解,从微观上判断哪些言词证据可采信。再次,要对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进行反向分析。合理排除证言、供述之间的矛盾,分析证言、供述间细节不一致是由主观判断差别造成的,还是由相关人员虚假性、包庇性作证造成的,特别是要确认被告人辩解和证人证言相结合尚不足以合理证明相反事实。最后,要对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进行立体分析。将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指向一致的部分,结合案件其他事实证据,如各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平时有无矛盾,各被告人平时表现、相互间有无 “隶属”关系等,判断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确定“零口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撰稿:最高法院刑五庭黄鹏 审编:最高法院刑五庭韩维中)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