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1辑,总第9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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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朱某1等非法经营案-如何依据法定情节对罚金刑减轻适用
二、裁判理由
我们认为,在对主刑选择从轻的同时对罚金刑也可以适用减轻。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某4非法经营罪的主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的同时,可以将对其判处的罚金刑从 7 万元至 35 万元幅度内减轻至 4 万元。
一审判决认定王某4系从犯,对其从轻处罚,从轻判处其主刑,但未明确表述减轻对其判处罚金刑。关于这一表述是否妥当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审判实践的惯行做法进行解释。刑法中有部分罪名的主刑法定幅度规定了下限,如抢劫罪第一量刑档规定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抢劫未遂的情形下,一般会依照犯罪未遂的规定对主刑减轻处罚,裁判文书中表述为“减轻处罚”,而对罚金刑一般不会减轻至 1000 元以下判处,裁判文书也不会对此进行相关表述。可见,审判实践中,刑事裁判文书表述的从轻、减轻处罚仅指对主刑从轻或者减轻适用。同理,本案一审判决表述对被告人王某4“从轻处罚”,也是指对王某4的自由刑从轻处罚,而非指对罚金刑从轻处罚。然而,鉴于量刑情节的调节结果理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表述,对罚金刑受量刑情节调节的结果也应当进行表述,特别是在自由刑与罚金刑不同时从轻、减轻处罚时更应当表述清楚,故今后实践中制作裁判文书时对此应当重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综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依据从犯情节对王某4所处罚金刑进行调节, 决定对其罚金刑减轻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