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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9号】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时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是否构成毒品再犯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25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1辑,总第90辑)

【839】李某1等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时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是否构成毒品再犯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时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是否构成毒品再犯?

三、裁判理由

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对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了较大修改,此次修改明确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本案被告人李某1前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本案一、二审的审理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故一、二审认定李某1系累犯、毒品再犯不存在法律适用争议,但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刑法修正案(八)已经生效,因此审理过程中对李某1是否构成毒品再犯,形成两种意见:

毒品再犯与累犯虽然不是同一概念,但是二者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具有相似性,都体现出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具有从严惩治的必要性, 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的精神。刑法修正案(八)是立法机关在新形势下,基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充分衡量“宽”、“严”情节,对刑法作出的重大修改。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基于更好地使未成年人接受改造、融入社会的考虑,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排除在累犯之外,但并未对毒品再犯也作出与累犯同步的修改。毒品犯罪是当前最严重的犯罪之一,不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并引发日益严重的治安问题和广泛的社会问题,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经济秩序的稳定,其危害之深、影响之广,是其他普通犯罪无法比拟的。立法机关对毒品再犯未作修改,表明立法者基于对毒品再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考虑,对毒品再犯从严惩处的态度没有改变,反映刑事立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的度在毒品再犯方面没有改变。因此,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李某1虽然在未满十八周岁时犯运输毒品罪不能认定为累犯,但是不能由此推论得出李某1也不构成毒品再犯的论断,否则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立法者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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