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2辑,总第91辑)
【846】刘某1抢劫案-行为人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实施抢劫的行为, 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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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行为人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实施抢劫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三、裁判理由
“入户抢劫”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如何界定刑法中的“入户抢劫”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刑罚。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入户”作了比较明确的解释,但实践中对部分抢劫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依然存在争议。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刘某1从户外追赶被害人吴某进入户内,进而在户内实施抢劫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1进入户内,并进而完成抢劫,是对在户外未完成抢劫的继续,不能中断评价,因此,只能视为普通抢劫,而不能以入户抢劫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1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 2005 年 6 月 8 日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 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基于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入户抢劫”的基本结构为:入户前持有非法的入户目的入户行为.户内以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实施抢劫或者转化型抢劫。换言之,只有先后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入户抢劫”加重情节。
(一)行为人以实施抢劫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符合“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本案中,刘某1在户外持刀威胁被害人劫取财物,见被害人吴某逃跑后,遂将吴某追赶至吴某家中,并继续采用捂嘴、持刀划伤吴某等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这些事实足以表明刘某1在“入户”前已经对吴某实施了抢劫行为,在吴某躲进家中后仍尾随其后,继续在室内实施抢劫,因此,其“入户”目的应当认定为实施抢劫。
(二)行为人实施了“入户”行为
本案中,刘某1追赶吴某进入其日常生活的出租屋。主观上没有得到吴某的同意而进入,客观上实施了进入“户”内行为,且“入户”是为了实施抢劫行为,完全符合“入户”的法律特征。
(三)行为人在户内实施了暴力抢劫行为
“入户抢劫”的强制性手段应当以发生在户内为必要。法律规范意义上的行为与日常生活中单个的动作有别,刑法上的行为一般由多个动作组成,如持枪杀人,不是仅指扣扳机一个单一的动作。抢劫行为从着手实施,到最终犯罪实施完毕的整个过程,包括多个动作,如手持工具的动作、言语威胁的动作、追赶被害人的动作等。这些动作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场合,如有的在户外、有的在户内。“入户抢劫”中“在户内实施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不应机械地理解为整个抢劫行为在户内开始实施并在户内结束,否则将大大缩小对“入户抢劫”犯罪的打击面,甚至为一些不法分子规避法律提供了“挡箭牌”。根据相关法律对住宅权利特殊保护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对“在户内实施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不应做过于严格的解释,即只要行为人的抢劫暴力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户内,就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刘某1携带工具从户外开始对吴某实施抢劫,并追赶吴某到户内, 在户内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符合在户内实施暴力行为的要件,应当认定为“户内实施暴力抢劫行为”。
综上,本案刘某1以抢劫为目的,从户外追赶被害人吴某进入户内后实施暴力抢劫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一审法院对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