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3辑,总第92辑)
【858】马某1交通肇事案-对致人重伤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逃逸行为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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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对致人重伤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逃逸行为如何评价?
三、裁判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马某1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争议,但对马某1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应当如何评价,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马某1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肇事后逃逸系加重处罚情节,对马某1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另一种意见认为,《解释》将“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并列作为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构成犯罪的条件,是入罪要件,根据禁止对同一事实重复评价的原则,逃逸不应再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故应当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范围内量刑。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且本案可以对马某1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分析如下:
(一)在本案中应认定为加重处罚情节
就本案而言,马某1有多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如无证驾驶、违章停车、肇事后逃逸,但结合案情看,无证驾驶和逃逸本身并不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是马某1的车辆尾部挤占道路通行,致使被害人刘大某骑摩托车撞到该车辆右侧后部,造成刘大某重伤。因此,在认定马某1是否负有事故责任时,主要考虑的是其违章停车行为,逃逸行为并未作为认定依据。马某1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违章停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在此基础上,马某1又有逃逸情节,则应当将逃逸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对待,对马旺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二)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可以对马某1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案一审对马某1判处拘役六个月,检察机关以量刑不当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未支持抗诉,最终改判适用缓刑。二审的处理是否妥当,关键在于马某1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第 72 条的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l)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马某1交通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特别是作案后自首、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第一,本案的发生是因为马某1违章停车,被害人刘大某驾驶摩托车撞上马某1停放的车辆而受重伤。这与马某1驾车直接将被害人撞致重伤的情形有所区别,可以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第二,马某1肇事后虽然逃逸,但时隔一天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自首属于重要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法律规定,通常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马某1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较好修复。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作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