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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1号】如何把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14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93辑)

【第881号】熊某1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如何把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如何把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三、裁判理由

本案被告人熊某1为阻止债主索债而向民航机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 1 个航班紧急备降,9 个航班紧急避让,备降机场为此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程序,调动机场、消防、急救、飞行管制、安检、武警、公安等部门人员 200 余人、车辆 30 余台,并给备降航班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75 098 元、间接经济损失 30 673 元,总计 205 771 元。熊某1的犯罪行为构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但并未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理由如下:第一,熊某1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第二,没有在社会公众中引起极度恐慌。本案所造成的社会恐慌程度是较小的,因为熊某1仅向深圳机场编造传递了虚假信息,对象特定,且由于相关机场、航空公司及处置部门保密、应对措施及时得当,影响范围仅限于深圳机场、深圳航空公司的管理系统以及航班所行经的空域管制部门和该次航班的机组成员,在飞机安全备降后告知旅客航班上可能有违禁物品时,旅客已基本处于安全状态,后期新闻报道时亦已排除了危险,对公众造成的恐慌心理也是有限的。第三,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熊某1给被害单位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足五十万元,而且对于航空行业而言,其本身就是消耗巨大的经济活动,受到安全威胁后备降的经济损失动辄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如果认定“严重后果”的数额标准过低,将导致几乎所有的威胁航班飞行的行为都会在五年以上量刑,打击面过大,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尚未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幅度量刑是正确的。

需要指出的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广泛,社会危害性大,但犯罪成本较低、隐蔽性强且易被效仿,近年来发案率呈上升态势,因此必须依 法予以严厉打击,特别是针对航班、地铁、学校、医院等人群聚集又不易防范或高危运营的公共场所、设施实施的犯罪,更应依法从严惩处。正因如此,《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的,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故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被告人熊某1有期徒刑四年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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