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2.07.07
实施日期:2022.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节选自:2022年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二:廖某甲等4人偷越国境案
——结伙徒步穿越国境前往境外务工已构成犯罪
【关键词】
结伙偷渡 “大数据”平台 检察建议
【要旨】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且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无论出于什么目的,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应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1年5月出生。
被告人廖某乙,男,1995年5月出生。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8年11月出生。
被告人郑某乙,男,1994年10月出生。
上述四人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郑某甲、郑某乙4人聊天时觉得去缅甸可以赚大钱,经商议,相约赴缅甸务工。因4人均没有护照,便打算从云南偷渡出境。2020年8月31日,4名被告人为了逃避管控,未选择直达航班,而是先从厦门乘飞机到贵阳,再从贵阳乘高铁到云南省昆明市,后包车到云南孟连,并由包车司机(另案处理)将4人带至某旅馆住下,伺机偷渡出境。同年9月5日,4名被告人在旅馆老板等人(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分成两拨,在不同缅甸人带领下,采用乘车、徒步走山路的方式偷越国境。其中,廖某甲、廖某乙、郑某乙偷渡至缅甸邦康,郑某甲因路线被阻,偷渡不成返回孟连并寻机再次偷渡。9月8日,郑某甲在缅甸人带领下采用乘车、徒步走山路方式偷渡至缅甸邦康。因缅甸工作环境与预期差距大且当地新冠肺炎疫情严重,4名被告人决定回国。2021年1月,4名被告人从云南孟连口岸入境,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疫情隔离期满后自行回到原籍。
【诉讼过程】
2021年3月11日,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以廖某甲等人偷越国境罪立案侦查;4月14日、4月19日,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廖某甲等4人批准逮捕;7月1日,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廖某甲等4人涉嫌偷越国境罪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16日,安溪县人民法院以4人犯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4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托“大数据”平台搜集证据,准确认定“结伙越境”关键要件。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该案后,针对廖某乙、郑某乙辩称单独偷渡、否认结伙偷渡的情况,建议侦查机关借助省公安厅“大数据”平台,在提请审查逮捕前调取到4人留下的同一航班、同一高铁、同一住宿记录、手机基站分布情况等交通出行数据,为准确认定4人“结伙”越境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向始终不认罪的廖某乙、郑某乙开示交通出行数据、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2人在证据面前选择认罪认罚。
(二)通过数据核查发现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助力社会治理。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面统计、分析所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被告人户籍地、居住地,实地走访调研,发现辖区某镇相关案件高发、存在管理漏洞,向该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属地管控职能,促成该镇将“防范治理缅北涉赌诈暨非法出入境违法犯罪”列入专项工作,通过滞留境外直系亲属申报、召开未到案人员家属教育会等方式,全面摸排核实人员信息,劝返高危人员43人,181人通过正规渠道提前报备回国。
(三)深挖细查犯罪线索,密切协作斩断组织偷渡源头。通过细密审查,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与其他已办案件背后均存在一条由“蛇头”控制的云南到缅甸偷渡路线,及时与公安机关会商,研判发案特点、打击对策,建议其加大对涉案人员的回流审查力度,查清其偷渡路线、组织偷渡网络和背后组织者、参与者。2021年8月,公安机关破获汉某某等18人组织偷越国境案,成功斩断一条从福建至云南的组织偷渡链条,切断犯罪源头。
【典型意义】
(一)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边)境管理秩序,是履行公民义务和保护个人人身财产权益应有之义。近年来,有的境内人员轻信“跨国淘金”谎言,甚至为了牟取高额报酬,偷渡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国(边)境管理秩序,且置自身人身安全于缺乏保障状态。在当前国际新冠肺炎疫情严峻、我国面临“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较大疫情防控压力的形势下,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还给国家疫情防控工作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带来诸多风险隐患。公民应自觉遵守国(边)境管理规定,对于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具有多次、结伙、拉拢引诱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情节严重行为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二)依法从严打击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认识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依法从严打击偷越国(边)境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涉毒、涉恐、走私、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跨境犯罪,以高质高效的检察办案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和国家安全,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筑牢国门边境安全屏障。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助推防范违法犯罪端口前移。检察机关应当延伸检察职能,能动履职,高度重视一定时期内案件多发、频发的情况,善于运用办案系统进行类案分析,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社会治理漏洞,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综合运用座谈交流、走访调研、不定期会商等方式,督促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加强源头管控、常态治理,提升治理水平,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