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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偷越国境案-境外边民越过临时边界通行证范围结伙进入内地非法务工触犯我国刑法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2-07-11   阅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2.07.07

实施日期:2022.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节选自:2022年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三:吴某某偷越国境案

——境外边民越过临时边界通行证范围结伙进入内地非法务工触犯我国刑法

【关键词】

境外边民  临时边界通行证  检察建议

【要旨】

为了促进我国与边境国家的经济社会合作与发展,我国与有关边境国家签订边界管理合作协议,允许境外边民持临时边界通行证合法进入我国边境地区,从事探亲访友、旅游、互市贸易等活动。临时边界通行证持证人只限在规定的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停留,对于违反国境管理规定,非法越过边界通行证准许的活动范围,未获批准进入内地,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偷越国境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吴某某,男,1983年出生,缅甸联邦共和国公民。

2017年吴某某曾从缅甸偷越国境至我国广东省东莞市打工。2018年1月返回后,吴某某告知周围亲友自己能拿到比在缅甸高出不少的收入,故其亲友乡邻等纷纷要求跟随其一同前往中国内地打工。2018年3月,吴某某带领其儿子、亲戚、乡邻等10人(均另案处理)从家乡出发,乘船、大巴等交通工具至缅甸掸邦木姐镇,申领《缅甸联邦共和国临时边界通行证》后进入我国云南省瑞丽市姐告边境贸易区。途中,2名缅甸籍公民及1名国籍不明者亦请求加入跟随吴某某同行。

后经吴某某联系缅甸公民觉某某(另案处理),由觉某某负责安排偷越边境的线路、交通工具及在中国内地工作的地点等。在觉某某的带领下,吴某某与上述13人违反《缅甸联邦共和国临时边界通行证》仅可作为从中缅双方指定的口岸或者通道出、入国境时使用,及只限于在规定的边境地区活动时使用等规定,在未依法向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前往内地证件的情况下,逃避边境检查,从云南姐告非法进入内地。后吴某某等人通过夜间行车、选择偏僻路线行驶等方式逃避检查,先后至广东省东莞市、浙江省海宁市多家小型工厂、物流公司非法就业。2018年6月15日,在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对出租房进行检查时,吴某某因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被查获。

【诉讼过程】

2018年6月23日,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13日移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25日,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4月16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以偷越国境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驱逐出境。吴某某认罪服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查明事实,准确认定境外边民从我国边境地区非法进入我国内地的行为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我国与邻国签署的边境管理合作条约等相关规定,毗邻国家的边境居民按照协议临时入境的,限在协议规定范围内活动,需要到协议规定范围以外活动的,应当事先办理入境手续。如缅甸边民持《缅甸联邦共和国临时边界通行证》通过中缅双方规定的口岸或者临时通道进入我国国境后,只限于有效期内在中缅接壤的边境管理区活动。本案中,检察机关梳理证据后认定吴某某等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逃避边防检查非法进入内地,结伙偷越国境,依法应予以打击。

(二)能动履职,以检察建议、普法宣传等形式积极参与市域治理。吴某某等人隐姓埋名或者使用虚假证件先后在广东省东莞市、浙江省海宁市非法务工,给流入地劳务市场秩序以及社会治安稳定带来较大隐患。对此,检察机关就社会治理漏洞,向治安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专项排查,建立有效机制及时发现遣返非法入境居留人员。

【典型意义】

(一)境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外两国国(边)境管理制度,在合法证件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境外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扰乱了我国国(边)境的管理秩序,亦给劳务市场、社会安全稳定带来不确定因素。同时,由于偷渡人员无合法居留身份,其在境内工作生活环境难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亦存在隐患。2021年,检察机关受理的偷越国(边)境案件增长迅速,给经济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影响。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偷越国(边)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维护口岸边境安全稳定和出入境管理秩序,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

(二)准确理解刑法意义上国境的内涵,对从我国边境地区非法进入内地行为准确适用法律。对于境外边民持临时边界通行证合法进入我国边境地区后,违反边境管理规定,非法越过通行证准许的活动范围进入我国内地的行为,检察机关要结合行政管理法规,审查分析我国国境的认定、偷越国境行为的认定,对于境外边民入境后超出临时边界通行证的活动范围,从我国边境地区前往内地,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偷越国境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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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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