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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偷越国境案-轻信国外淘金结伙偷越国境被刑事立案,取保候审期间又非法出入境,应从严惩处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2-07-11   阅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2.07.07

实施日期:2022.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节选自:2022年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四:张某某偷越国境案

——轻信国外淘金结伙偷越国境被刑事立案,取保候审期间又非法出入境,应从严惩处

【关键词】

宽严相济  社会危险性  精准量刑

【要旨】

对于偷越国(边)境轻罪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要结合案情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对于刑事立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非法出入境的,一般应体现从严要求,采取羁押强制措施。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2002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刷短视频时,看到有人发布招聘境外游戏网络后台人员的信息,对方承诺不仅工作高薪、轻松,而且路费全包。张某某将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发送给对方后,在对方的安排下,于2020年1月3日,持对方为其订购的火车票从新疆伊犁乘坐火车前往乌鲁木齐,并在火车上结识了同样看到境外招工信息并准备偷渡出境的师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后3人结伙乘坐飞机、汽车、皮划艇等交通工具从乌鲁木齐经云南昆明、普洱直至偷越国境到达缅甸邦康。张某某一到邦康,手机和身份证均被没收,并被看守控制在山里某大院内,被要求不定期往指定的手机号发送网络赌博类的短信和链接。工作一段时间后,张某某发现这份工作与之前的宣传不符,便乘看守不备逃走,重新购买了一部手机后联系到之前一同出境的师某某和陈某某。同年4月9日,3人分别向缅甸“蛇头”支付借来的人民币3600元后被安排偷渡回国,在次日凌晨4时许走到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沧源县”)某村时被村民发现并报警,后被抓获归案。2020年4月24日,张某某被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以涉嫌偷越国境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其因害怕被处罚,于同年5月26日又从云南孟连偷渡至缅甸邦康。其出境后摆过烧烤摊、做过水电工,但都难以维持生计,于是在接到老家派出所敦促投案自首的通知后,于2021年8月11日由云南勐阿口岸入境后被控制。

【诉讼过程】

2021年9月13日,沧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张某某,同年10月15日,向沧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10月27日,沧源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面审查案件,准确衡量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结伙非法出入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偷越国境罪。其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违反规定又私自非法出境,致使刑事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沧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其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大,确有羁押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中,沧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张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后在值班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偷越国境的情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从严把握,但综合其在案发后受规劝回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从宽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三)结合指控犯罪,进行法治教育。在本案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张某某犯偷越国境罪的证据,发表了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并结合当前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分析了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仅危害了我国的国境管理秩序,而且还给我国的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风险。法院当庭宣判,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本案通过公开开庭、法庭教育和公开宣判,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典型意义】

(一)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惩治偷渡犯罪。近年来,“境外高薪招工”陷阱频现网络,不法分子大肆虚假宣传境外“处处有商机、遍地是黄金、高薪待遇好、轻松又发财”,从而诱骗我国公民偷渡出境。在境外人员的遥控指挥与帮助下,大量偷渡人员无视我国国(边)境管理规定,通过非法方法出入我国国(边)境,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国(边)境管理秩序。偷渡人员出境后,被境外人员限制自由、侵害人身、索要财物甚至威胁生命,部分偷渡人员还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严重影响了我国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内社会安全稳定。疫情防控期间,偷渡违法犯罪与疫情风险相互交织,严重妨害了我国疫情防控工作大局。

(二)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让偷渡犯罪者罚当其罪。检察机关聚焦偷渡分子带疫入境这一疫情防控重大风险点,把打击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活动与把好“外防输入”关口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依法从严的主基调,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和羁押必要性,准确适用强制措施,对偷越国(边)境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对主动回国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非法出入境人员兑现相关刑事政策,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的事实、证据和情节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让偷渡犯罪者受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

(三)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加强反偷渡法治宣传教育。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对偷渡犯罪案件的以案释法工作,通过参与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直播、集中宣判等方式,广泛开展反偷渡的法治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清醒认识到偷越国(边)境犯罪对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教育引导国民牢固树立“国门”和“边境”意识,促进全民守法、群防群治、合力强边固防。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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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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