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2.07.07
实施日期:2022.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节选自:2022年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六:卢某某等人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
——为逃避处罚,采取隐蔽方式分段运送他人偷越国境难逃法网
【关键词】
边境地区 交通运输行业 分段运输
【要旨】
近年来,通过偷越国(边)境的方式进入我国务工的外籍人员增多。一些生活在国(边)境周边地区的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为了牟取高额报酬,按照“蛇头”安排,组成运送团伙,利用熟悉路卡、路况的职业条件,从内地至边境地区分段运送偷渡人员,为偷渡人员出境提供便利。此类行为助长了偷渡违法犯罪,妨害了国(边)境管理秩序,应认定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予以坚决打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兼职网约车司机。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汽车司机。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陕西省洋县,汽车司机。
2020年1月,卢某某为了牟取高额报酬,应他人安排,运送没有合法出入境证件的越南籍务工人员回国,并拉拢黄某甲、李某某和黄某乙、何某某(后两人已另案处理)等熟悉边境路线的汽车司机加入运输团伙。
2020年1月4日下午,卢某某接到张某某(越南籍人员,另案处理)电话,要求其到广西南宁接送21名无合法出入境证件的越南籍人员返回越南。卢某某便联系黄某甲,安排黄某甲于1月5日凌晨到南宁港收费站接10名越南人,卢某某则于同日凌晨到南宁吴圩出口附近接了11名越南人,后二人到崇左市汇合,再由黄某甲、黄某乙运送该21名越南人绕过检查关卡,于1月5日6时许运送至凭祥市南山物流园,交给黄某甲事先联系好的李某某,由李某某转运给他人接应。当日7时许,李某某驾驶面包车经过凭祥市友谊镇弄怀屯边境互市点某商贸城附近时被查获。1月7日,黄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1月13日,卢某某接到某微信好友(另案处理)通知,让其到广西南宁接送25名无合法出入境证件的越南籍人员返回越南。1月14日凌晨3时许,卢某某联系何某某驾车前往广西南宁某收费站附近接到该25名越南人,由卢某某运送其中的14人,何某某运送其中的11人。卢某某绕过检查关卡行至凭祥市夏石收费站时被查获,何某某则躲避检查,将11名越南籍人员运送到凭祥市综合保税区某高速桥下。后该11名越南籍人员从山路徒步偷越国境回到越南。
【诉讼过程】
2020年1月5日,凭祥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4月8日移送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6日,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卢某某、黄某甲、李某某以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提起公诉,对3人均提出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同年5月20日,3人分别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依法追捕漏犯,实现全链条打击。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批准逮捕卢某某、黄某甲、李某某,同时在团伙分工、犯罪手段等方面列明进一步侦查方向和取证要求,确保准确定性,强化指控基础。同时,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未对卢某某1月14日运送偷渡人员偷渡出境的事实展开侦查,涉案的何某某、黄某乙仍然在逃,遂要求公安机关针对遗漏的犯罪事实展开侦查,并对同案犯何某某、黄某乙进行追捕,后将2人追捕到案并提起公诉,实现了全链条打击犯罪。
(二)审查分析证据,准确认定定罪、量刑情节,确保罚当其罪。针对部分被告人辩称不明知系共同实施犯罪、不知越南人要偷越国境等辩解,检察机关通过详细审查,根据3名被告人从业背景、获得高额报酬、选择夜间运送时间节点、绕开边防检查、目的地指向边境管理区、接续运送等客观情节,结合言词证据,准确认定3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法提起公诉、有力指控犯罪。
【典型意义】
(一)边境周边地区交通运输行业人员参与偷渡犯罪应引起重视。近年来,大量外国人员到我国经济发达地区非法务工,他们通过“蛇头”的周密计划,组织偷渡进入中国,务工结束后又再次偷渡回国。某些“蛇头”为了规避打击,利用边境地区附近运输行业司机熟悉当地道路关卡、地形地貌的优势,采用高额报酬引诱当地司机帮助运送偷渡人员。司机又利用熟悉同业人员的便利,组成分段运输团伙,实现长距离运送。运输行业人员对偷渡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认识不足,为获取高额的报酬积极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妨害了国(边)境管理秩序,造成监管缺漏,亦给国内社会安全稳定带来隐患。
(二)分段运输使得偷渡犯罪更加隐蔽,但仍难逃脱法律制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偷运越境犯罪,不断加强各行政区域之间、各主管部门之间衔接配合,坚持打击各类偷渡犯罪,不放过任何遗漏犯罪。对于行为人之间达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合意,并实施了运送行为的,应当依法追捕追诉、严厉惩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