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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4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行较轻又具有自首情节的可适用缓刑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22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6 年 9 月·总第 104 集 )

[第1094号]沈某1、朱某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行较轻又具有自首情节的可适用缓刑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主要问题

如何掌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从轻处罚条件?

二、裁判理由

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沈某1、朱某2的行为定性没有争议,但在量刑时能否适用缓刑,  则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沈某1、朱某2明知是赃物而介绍买卖和收购,该行为帮助盗窃行为人实现了获利目的,并妨害到司法机关的正常追诉活动,侵害了双重法益,应从严打击。   被告人虽有自首及帮助追缴赃物行为,但不能适用缓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危害性小于上游犯罪,其刑期不能高于上   游犯罪。沈某1具有自首情节、朱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公安机关根据被   告人的供述追回被盗车辆返还被害人,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以适用缓刑。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人沈某1、朱某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人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公安机关根据二人供述追回赃物,依法可从轻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   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该罪以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   其收益为犯罪对象,上游犯罪是原生罪,本罪系派生罪,只有在上游犯罪成立的前提下才能讨论本罪的定罪量刑问题。从刑法评价角度来讲,上游犯罪是打击重点,打击下游犯罪的主要目的是切断上游犯罪的后续延伸,扫除司法追诉的障碍,以便及时有效地惩治上游犯罪,   故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方面,下游犯罪均要小于上游犯罪,通常下游犯罪的刑期不能高于上游犯罪。另外,因上下游犯罪间具有事实状态上密切相关的联系,下游犯罪人通常不仅明知处理的对象系犯罪所得,而且还可能掌握上游犯罪人的犯罪过程,故从刑事政策角度来讲,对于主动自首、立功的下游犯罪人予以从轻处罚,有利于分化瓦解其与上游犯罪人形成的攻守联盟,从而获取重要证据,实现打击上游犯罪的目的,并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和实现有效追诉的目的,对于本罪的从宽处罚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根据上述规定,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行为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事后恢复性措施到位,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基本修复了被上游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第二   个条件规定了三种情形,具体到本案就是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未成年   人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从犯等。当然,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只能针对本罪情节一般   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宜适用。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沈某1、朱某2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摩托车而予以介绍买卖和收购,   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沈某1实施 4 起犯罪,涉案金额为 16 430 元,朱某2实施 3 起犯罪,涉案金额为 9 800 元,二人的罪行均属于本罪情节一般的行为。案发后, 二人或积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或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坦白,均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二人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同时,对于证实同案犯朱震峰的盗窃行为也有一定作用;此外,根据二人的供述,公安机关才能顺利将赃物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二人免予刑事处罚是完全可以的。尽管本案审判时《解释》尚未出台,但原审法院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考虑与《解释》上述规定的出发点是一致的。

综上,在《解释》出台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沈某1、朱某2的行为构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对二人判处缓刑是适当的。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杜军燕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陆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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