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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8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平衡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22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6 年 9 月·总第 104 集 )

[第1098号]汤某1、庄某2盗窃,朱某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平衡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主要问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应如何平衡?

二、裁判理由

刑法修正案(六)将原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增加了一个法定刑幅度,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此来震慑犯罪分子,体现了立法机关从严打击本罪的决心。刑法修正案(六)之后陆续有多个司法解释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情节严重"做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 2oı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三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   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其中数额和次数是两个主要的标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或者行为次数在 10 次以上的(属于。职业收赃人。),体现出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应当作为打击的重点。

本案一、二审判决均在《解释》出台之前作出,但判案法官对"情节严重"的把握完全契合了新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节严重"不能唯数额论。虽然被告人朱某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只有 2 万余元,但是其行为次数达 22 次之多,其作为上游犯罪人汤某1、庄某2的固定下线,对上游犯罪起到了持续、稳定的支持和帮助作用,   甚至对汤某1、庄某2盗窃犯意的进一步扩大都具有刺激和鼓励作用。朱某3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

但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毕竟属于上游犯罪的事后帮助犯,在增加了一个法定刑幅度后,其最高刑期也就只是七年有期徒刑,整体上具有"罪小刑轻"的特点。对   本罪的量刑不仅要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当然要受到上游犯   罪量刑情况的约束。这是因为,一方面一,本罪对上游犯罪有依附性,没有上游犯罪非法取得的财物,就没有下游犯罪可言;另一方面,本罪惩罚的重点在于妨害司法秩序,即妨碍了公安、检察、审判等司法机关以犯罪所得为线索查处和破获上游犯罪的活动。就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而言,下游行为人在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并没有增加或扩大这种损失。与   事先参与犯罪共谋的情形相比,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当然要小得多。

因此,在掌握本罪与上游犯罪的量刑时,应当统筹把握。对于符合く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的,依法认定"情节严重",以此发挥本罪的堵截性作用,遏制和预防上游犯罪的持续和扩大势头。同时在量刑上要与上游犯罪之间取得平衡。具体而言,在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上游犯罪指向同一笔财物的情况下,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   的量刑必须要比上游犯罪人量刑轻一些,而且要适当拉开档次。

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朱某3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节严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而上游犯罪人中罪责较大的主犯汤某1也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   月,罪责相对小一点的主犯庄某2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对朱某3的判刑已经超过了   庄某2,明显量刑失衡,二审在仍然认定朱某3属"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对其改判三年有期徒刑,是适当的。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曹东方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陆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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