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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9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22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6 年 9 月·总第 104 集 )

[第1099号]李某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主要问题

如何界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情节严重"?

二、裁判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1的犯罪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异议,但能否认定为"情节严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机动车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这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在认定情节严重时,要注意掌握机动车数量与价值总额的平衡,一般情况下,对于 5 辆机动车的价值总额与50万元相当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涉案赃物已经追回,且涉案车辆价值 5.61 万元,远未达到 50 万元,故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二种意见认为,机动车5 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这两种情况就法律逻辑学角度而言属于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节,就属于情节严重,虽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涉案赃物大部分已追回,但综合被告人李某1全案情节,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应属情节严重。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   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此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明确的界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不够清晰,只有《机动车司法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所提及。认定标准的   缺失造成一些法院不敢适用"情节严重",与从严打击此类犯罪的立法意图不符。2015 年 6月 1 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掩饰、隐瞒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标准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我们认为,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把握要根据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多种因素综合考量,结合有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认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1明知是他   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而予以收购并销售 5 辆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理由如下:

(一)《机动车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规定属于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

本案的犯罪对象系机动车。由于机动车具有交通工具的属性,对于针对机动车所实施的盗窃、抢劫等上游犯罪来讲,机动车作为犯罪对象更容易转移,这就导致侦查机关对上游犯罪的査证也相对比较困难,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投人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掩饰、隐瞒的对象系机动车的,其行为所涉及的上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此外,不少行为人在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的过程中,为了掩盖真相,会对机动车进行拆解、改装、拼装、组装等,以便于非法交易,这严重妨害了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正常管理秩序,   社会危害性较大。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机动车司法解释》对于掩饰、隐瞒的对象系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的情况,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专门作出了解释。

被告人李某1收购、销售的机动车已达 5 辆以上(24 辆),根据《机动车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予以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 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们认为,就法律逻辑学角度而言,机动车 5 辆以上和价值总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属于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如果我们把它理解为并列关系,要求机动车达到 5 辆的同时还必须价值总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则机动车 5 辆以上的规定就成为一纸空文。故只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备其中一种情况,就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机动车解释》与《掩饰、隐瞒解释》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掩饰、隐瞒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情节严重

"标准设定为价值总额达到 10 万元以上,或者行为 10 次以上,或者行为 3 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本案发生在《掩饰、隐瞒解释》生效之前,不存在与《机动车司法解释》选择适用的问题。但是如果在《掩饰、隐瞒解释》生效之后,发生类似的案件,应当适用哪一个司法解释呢?我们认为,《机动车解释》对于掩饰、隐瞒的对象为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所得的机动车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作了专门规定,而《掩饰、隐瞒解释》是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相关问题进行统一的解释,其中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也是针对所有掩饰、隐瞒犯罪行为的,故而相对于《掩饰、隐瞒解释》来讲,《机动车解释》属于特别规定,是针对特殊犯罪对象所作出的特殊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应当适用特别法即《机动车解释》。《掩饰、隐瞒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司法解释对掩饰、   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这一规定也体现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掩饰、隐瞒的对象为机动车时,应当适用《机动车解释》。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掩饰、隐瞒的对象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只要没有达到《机动车解释》。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标准,即使达到了《掩饰、隐瞒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如掩饰、隐瞒价值总额 10 万元以上,或者行为 10 次以上,或者行为 3 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 5 万元的,仍然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在量刑时,除了以数额、次数等为主要标准,还应考虑其他犯罪情节

本案认定为"情节严重"后,在具体量刑时,除了以数额、次数等为主要标准,还应当考虑被告人李某1的具体犯罪情节,并依照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量刑。李某1虽不是累犯,但其共购买、销售来历不明的各类摩托车达 26 辆,显然在主观恶性上与初犯、偶犯相比明显较深,人身危险性大。其在半年的时间里就连续作案多次,购买、贩卖来历不明的摩托车数量大,属于多次作案,犯罪活动猖獗被抓获后虽然如实供述犯罪,但仍有 5 辆摩托车未能追回, 且没有积极主动缴纳罚金。

综上,判断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坚持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为标准。在量刑时,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对象、上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案手段、作案次数、犯罪数额等情节综合考量。虽然本案被告人李   林认罪,但其半年内疯狂作案,购销来历不明的各类摩托车达 26 辆,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大。二审法院在充分考虑被告人李某1的各种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后,依据《机动车解释》的规定,认定李某1属于"情节严重",一审适用法律不当,量刑错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改判李某1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6 000 元是恰当的。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张 剑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陆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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