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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亚、纪某波等人诈骗案-假借中医专家诊疗之名诈骗医药费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2-07-12   阅读: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2.06.08

实施日期:2022.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老少妇幼残保护

节选自: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叶某亚、纪某波等人诈骗案-假借中医专家诊疗之名诈骗医药费

【关键词】

中医诊疗 诈骗 自行侦查 法治宣传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起,叶某亚伙同纪某波、孟某坤、平某要、张某连等人,以其实际控制经营的上海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开设艾灸馆,在不具备中医医疗机构资质的情况下,由未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的纪某波假冒中医专家坐诊为老年人看病。为精准诈骗,叶某亚等人以年龄、家庭经济状况、消费习惯等条件,对艾灸馆经营过程中获取的老年人信息进行筛选,选择年龄大、家境殷实、曾有过大额消费记录、子女不在身边等特点的“病人”作为诈骗目标,并通过设计话术、反复电话联系、安排上门接送等,将老年人骗至诊所。然后,纪某波根据预先获悉的老年人信息进行虚假“问诊、把脉、开方”,叶某亚将普通中药材制作的“中成药”谎称是含有名贵药材的中成药,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条件和消费能力确定价格,高价卖给老年人。至案发,共骗取9名老年人31.9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赃款,已发还各被害人。

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叶某亚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纪某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孟某坤等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4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以叶某亚等人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本案涉及中医诊疗专业问题,纪某波具有一定中医知识,辩解其行为不是诈骗。针对被告人的辩解,检察机关开展自行侦查查明,叶某亚公司不具备中医医疗机构资格,聘请的“专家”纪某波未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艾灸馆筛选“病患”问诊后,便向其大量出售私自研制的谎称含有名贵中药材成分的“制剂”,一次开具药量达3至6个月不等,并根据被害人经济实力定价。检察机关认为,上述事实表明叶某亚等人的行为根本不具有诊疗的目的和实质,系假借中医诊疗名义实施诈骗犯罪。2021年6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叶某亚等五人提起公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及社区涉老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向社会发布该诈骗案例,走进街道、社区开展老年人法治宣传讲座,在微信公众号普法栏目“法律课堂”推送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网课等多种方式,向老年群体开展普法工作,警示此类诈骗风险。

【典型意义】

(一)依法能动履职,开展自行侦查,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开设中医诊所,以民间专家中医诊疗为名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案件时有发生,不仅侵害老年人的财产安全,还可能危害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对这种诈骗手段的定性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检察机关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方式、主观目的等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准确区分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等罪名。对于假借行医之名,通过虚假宣传以高价销售不具有实际价值的药材骗取钱财的,应当透过行医表象看到诈骗本质,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应当重点围绕是否以行医之名行诈骗之实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通过自行侦查夯实相关证据,邀请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辅助审查。

(二)结合办案创新开展法治宣传,让“检察蓝”护佑“夕阳红”。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要注重通过以案释法深化法治宣传效果,推动法治宣传进社区、进超市、进公园、进广场、进家庭、进老年人活动场所。发挥各类新媒体平台的作用,通过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举办网络法律课堂等开展普法宣传。要发挥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的作用,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及社区涉老工作人员旁听庭审等形式,促进普法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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