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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玉景、黎国都制造毒品案-纠集多人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2-07-14   阅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25

实施日期:2022.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禁毒 犯罪和刑事责任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梁某1、黎某2制造毒品案-纠集多人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1,男,壮族,1976年8月2日出生,无业。2010年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黎某2,男,壮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农民。

2016年底,被告人梁某1、黎某2商定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后黎某2伙同郑某3(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租赁制毒场地,并与郑某3、陈某4(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完成制毒前期准备工作;梁某1购买制毒原材料,安排黄某5(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检修制毒工具反应釜。2017年4月底至5月初,梁某1安排黎某2收集部分制毒出资,其中黎某2出资70万元,陈某4、梁某6(二审期间因病死亡)夫妇出资90万元,零某7(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出资15万元。零某8、凌某9(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梁某1、黎某2指使下,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将毒资交给梁某1,将制毒辅料运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又从广东省梅州市将梁某1组织购买的氯麻黄碱运至南宁市,由陈某4驾车运至制毒场地。同年5月28日,梁某1先后安排农某10、黄某11(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前往位于南宁市经开区那洪街道古思村的制毒场地,与黎某2、陈某4、郑某3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月31日,公安人员在制毒场地抓获黎某2等人,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419.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43.92千克及氯麻黄碱148.42千克、反应釜等。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1、黎某2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梁某1、黎某2共谋制造毒品,梁某1纠集多人参与,管理毒资,购买制毒原料,黎某2大额出资,租赁制毒场地,直接参与制造,二人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罪责突出。梁某1、黎某2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梁某1、黎某2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梁某1、黎某2已于2022年6月1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制造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近年来,广东等地的规模化制毒活动在持续严厉打击和有效治理之下,逐步得到遏制,但制毒活动出现了向周边省市转移的现象,国内其他地区分散、零星制毒犯罪仍时有发生,且犯罪手段呈现分段式、隐秘化等特点。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广西的家族式重大制毒犯罪,参与人数多、制毒规模大,涉案人员大多具有亲属关系。同案人在梁某1、黎某2指挥下实施制毒犯罪,从广东购入制毒原料,跨省运输至广西农村地区进行制造。案发时在制毒场地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419.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43.92千克及制毒物品氯麻黄碱148.42千克,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梁某1、黎某2系该制毒团伙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适用死刑,体现了突出打击重点、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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