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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志国运输毒品案-暴力抗拒检查,持刀捅刺致执法人员重伤,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2-07-11   阅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25

实施日期:2022.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禁毒 犯罪和刑事责任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2

冯志国运输毒品案-暴力抗拒检查,持刀捅刺致执法人员重伤,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志国,男,汉族,1987年5月6日出生,农民。2012年12月26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3月9日刑满释放。

2017年4月、5月,被告人冯志国与同村村民李复生、周明(均另案处理)先后从贵州省来到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共谋实施毒品犯罪。同年6月1日,三人携带毒品驾乘摩托车由镇康县南伞镇前往云南省保山市,23时许途经镇康县勐堆乡铜厂北路时发现前方设卡检查,冯志国遂将毒品丢弃在路边。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三人形迹可疑,遂沿三人驶来方向搜查,在约30米远路边处查获海洛因1777克。冯志国见罪行败露,即持刀捅刺追捕的执法人员昝某后逃跑,致昝某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2018年1月10日,冯志国在贵州省贵阳市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志国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冯志国从贵州省到云南省边境地区实施毒品犯罪,与另案被告人李复生、周明分工配合,共同运输毒品,应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冯志国运输海洛因数量大,并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冯志国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冯志国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冯志国已于2021年9月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惜铤而走险,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检查、抓捕,增加了执法人员查缉毒品犯罪的风险,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并具有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情形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是指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等情形。本案中,被告人冯志国在罪行被执法人员察觉后,为逃跑持刀连续捅刺执法人员致其重伤,属于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情形。冯志国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即再次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冯志国对抗执法权威的行为及其前科情节,均反映出其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依法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严惩并适用死刑,警示妄图以暴力对抗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的毒品犯罪分子,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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