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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保涛等制造毒品、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明知他人制造甲卡西酮而向其提供制毒原料;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2022-07-14   阅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25

实施日期:2022.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禁毒 犯罪和刑事责任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4

郑某1等制造毒品、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明知他人制造甲卡西酮而向其提供制毒原料;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1,曾用名郑俊杰,男,汉族,1987年11月11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焦某2,男,汉族,1975年2月5日出生,个体经营者。

被告人李某3,曾用名李龙,男,汉族,1994年1月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金某4,男,汉族,1992年2月2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房某5,男,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郑某6,男,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郑某1明知张某7、宋某8(均另案处理)等购买溴代苯丙酮、苯丙酮等用于制造毒品,自2019年3月至10月间,在山东省滨州市、高青县、桓台县等地,多次向张某7等介绍购买或者贩卖溴代苯丙酮、苯丙酮等制毒原料,并介绍李某9(另案处理)加入张某7等制毒、贩毒团伙。张某7等利用从郑某1处购买的制毒原料生产甲卡西酮至少28.23千克。

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郑某1、金某4、郑某6在桓台县非法生产溴代苯丙酮、苯丙酮,并将生产的溴代苯丙酮分两次贩卖给陈某10、王某11(均另案处理)。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焦某2、李某3、郑某1、金某4在山东省潍坊市非法生产溴代苯丙酮、苯丙酮,并交叉结伙多次向被告人房某5和陈某10、王某11、韦某12(另案处理)非法贩卖。其中,焦某2共计非法生产溴代苯丙酮1428千克、苯丙酮3700千克,李某3共计非法生产溴代苯丙酮1428千克、苯丙酮2100千克,郑某1共计非法生产、买卖溴代苯丙酮127.6千克,金某4共计非法生产、买卖溴代苯丙酮54.2千克、苯丙酮21千克,郑某6共计非法生产、买卖溴代苯丙酮17千克、苯丙酮21千克,房某5共计非法买卖溴代苯丙酮24.3千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1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提供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郑某1伙同被告人焦某2、李某3、金某4非法生产、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郑某6非法生产、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房某5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对郑某1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在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共同犯罪中,郑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金某4、郑某6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郑某1、焦某2、李某3、房某5买卖溴代苯丙酮部分事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郑某1到案后协助抓获房某5,构成立功;焦某2、李某3、郑某6、金某4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焦某2、李某3、金某4、郑某6、房某5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郑某1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焦某2、李某3、金某4、房某5、郑某6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九年、五年、三年、一年九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制毒物品为原料,采用化学合成方法制造甲卡西酮等新型毒品的犯罪呈上升趋势。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从源头上遏制制造新型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本案是一起非法制造、买卖制毒物品,同时构成制造毒品共犯的典型案例。溴代苯丙酮、苯丙酮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制毒物品,被告人郑某1等多次、大量非法生产、买卖溴代苯丙酮、苯丙酮等制毒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当前制造毒品犯罪日益呈现团伙作案、分工精细、分段进行等特点,有必要予以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处理。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向其提供制毒原料的,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以制造毒品罪与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对郑某1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以高额财产刑,体现了坚决遏制毒品来源、严厉惩治此类犯罪的一贯立场。同时,人民法院对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从犯、立功、坦白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全面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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