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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伟贩卖、运输毒品案-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手段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麻精药品,情节严重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2022-07-14   阅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25

实施日期:2022.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禁毒 犯罪和刑事责任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8

周某1贩卖、运输毒品案-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手段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麻精药品,情节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1,男,汉族,1993年5月22日出生,务工人员。

2021年3月,被告人周某1明知艾司唑仑片、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等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以牟利为目的,在微信、抖音、百度贴吧等网络社交平台寻找买家,通过闲鱼APP三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共计贩卖艾司唑仑片1盒(20片)、泰勒宁7盒(70片),并通过快递寄送上述精神药品。后公安人员将周某1抓获,并从其租住处查获艾司唑仑片、酒石酸唑吡坦片、劳拉西泮片、佐匹克隆片等数百片。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明知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向吸毒人员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周某1多次贩卖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周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周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部分常见毒品逐渐较难获得,一些吸毒人员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处方麻精药品作为替代物滥用,以满足吸毒瘾癖,具有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大监管力度,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将含羟考酮的复方制剂(含泰勒宁)列入精神药品管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依托互联网联络毒品交易并收取毒资、通过快递物流渠道交付毒品的现象日益突出。信息网络的跨地域性、匿名性特点,使得毒品犯罪手段愈趋隐蔽化、多样化,监管、打击难度不断加大。本案就是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手段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处方麻精药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周某1在微信、抖音、百度贴吧等网络社交平台寻找联系买家,明知买家购买麻精药品作为成瘾替代物,仍通过闲鱼交易平台下单结算,再通过物流方式向各地买家寄送,犯罪手段隐蔽,社会危害性大。周某1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情节严重。除已售出的麻精药品外,公安人员还从周某1租住处查获大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人民法院对周某1依法适用刑罚,体现了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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