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2022.04.29
实施日期:2022.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节选自: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初筛阳性仍乘坐动车导致疫情传播的曾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13日,上海疫情暴发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上海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措施》通告,通知市民非必要不离沪,确需离沪的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3月15日,曾某某从宁波前往上海,帮助在菜市场的同乡贩卖蚕豆。3月25日,曾某某出现咳嗽、流鼻涕等症状,自行去药店购买感冒药服用。3月27日,曾某某前往医院进行单采核酸检测。3月28日上午8时许,曾某某接到其核酸检测出现异常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参加复检。
曾某某接到该通知后,立即将原订购的3月28日D3135次动车票(10:39途经上海虹桥)改签为同日D3205次动车票(9:35上海虹桥发车),并于当日乘坐该动车返回福建省莆田市。当日下午到达莆田后,曾某某乘坐赵某某驾驶的网约车回到家中。
3月29日,莆田市涵江区疾病控制中心上门对外省市返莆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曾某某初筛阳性,后经复核为确诊病例。经莆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调排查,曾某某与同车厢外省市人员及在莆的妻子、网约车司机赵某某等200余人密切接触,其妻子、网约车司机赵某某现已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3月29日,涵江区疾病控制中心确诊曾某某为新型冠状病毒病例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曾某某立案侦查,3月30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就案件收集完善证据等主动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