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2022.04.29
实施日期:2022.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节选自: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五:上海浦东新区田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3月27日,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全市新一轮核酸筛查工作的通告》,明确3月28日5时至4月1日5时,浦东新区全区实施封控,要求广大市民群众按照所在街道社区或单位通知,分时段有序参加核酸筛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月29日,上海浦东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浦东新区关于严格落实封控管理期间人员足不出户措施告知书》,再次通告封控期间,浦东新区所有居民足不出户,人员车辆只进不出。
3月31日9时许,田某某(浦东新区某小区居民)私自外出采购食物,行至临沂路时被执勤民警及防疫工作人员发现,因其未佩戴口罩,经防疫工作人员再三提醒,田某某拒不配合,并欲加速离开。执勤民警当场将田某某截停,责令其佩戴口罩、出示核酸检测证明,田某某仍拒不配合。随后民警将田某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批评教育后,闭环将其送返住处,并再次告知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不得擅自外出。
3月31日20时许,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浦东、浦南及毗邻区域后续分区防控有关工作通告》,明确自4月1日5时起,浦东新区全区实施分区分类、网格化管理,封控区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管控区实行“人不出小区、严禁聚集”,落实7天社区健康管理(从3月28日封控时起算),并进行核酸检测。根据通告要求,田某某居住的小区调整为管控区,居民不得出小区、需参加核酸检测。
4月1日上午,民警将田某某的情况通报其所在社区居委会,要求加强关注。居委会干部反映,田某某在疫情管控期间无故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且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私自外出。经查,3月28日9时许,防疫工作人员上门对田某某进行核酸采样,田某某拒不配合,直至4月1日仍未进行核酸检测。4月1日9时许,田某某再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小区。4月1日16时30分许,民警上门要求田某某立即配合进行核酸检测,田某某仍拒不开门。
4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田某某作出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