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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市李某某等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2-07-13   阅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2022.04.29

实施日期:2022.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节选自: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六:江苏无锡市李某某等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3月14日,无锡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无锡市疫情防控第78号通告》,明确除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的低风险地区及其他有本土病例报告设区市的人员以外(采取其他管理措施),其他市外来(返)锡人员,严格实行“3+11”健康管理措施,前3天落实居家健康监测(每天1次核酸检测),后11天健康监测(第7、14天各1次核酸检测)。3月25日,无锡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无锡市疫情防控第92号通告》,要求全市范围内的公共交通部位、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居民小区(村)等各类场所部位出入口全面推广应用“门铃码”,场所部位经营管理者应当安排专人引导督促进入人员扫码,通过扫码页面查验苏康码、行程卡无误后方可入内;广大市民群众应当积极配合现场工作人员进行通行验证。拒不执行“门铃码”申领张贴及通行验证要求,导致疫情传播风险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4月7日17时26分,李某某从浙江杭州乘坐高铁抵达无锡火车站,后由朋友驾车将其送往江阴市通江南路某酒店。当日21时50分,李某某在办理酒店入住手续时,为躲避通行验证,提前使用他人手机号码在微信注册生成行程卡,扫描“门铃码”后跳转至该行程卡页面出示,酒店工作人员未仔细查验,即为其办理登记入住。4月8日,无锡市公安机关对外来人员排查发现,李某某14日内曾途经广东省汕头市、揭阳市等地,即通知酒店及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对其采取管理措施(因李某某本地无居所,在酒店房间内进行居家健康监测)。

4月11日居家健康监测结束后,民警依法将李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李某某对隐瞒行程、冒用他人行程卡入住酒店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查明,酒店负责人陈某某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江阴市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李某某、陈某某分别作出处警告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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