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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3人诈骗案、戴某等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冒充明星以投票打榜为名骗取未成年人钱款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2-07-13   阅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2.04.21

实施日期:2022.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网络安全管理

节选自:2022年最高检发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三

张某等3人诈骗案、戴某等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冒充明星以投票打榜为名骗取未成年人钱款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饭圈”文化  未成年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要旨】

以“饭圈”消费为名实施的诈骗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惩治此类诈骗犯罪,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不良“饭圈”文化,提高防范意识。对于利用个人银行卡和收款码,帮助诈骗犯罪分子收取、转移赃款的行为,加强全链条打击,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系大学专科在读学生;

被告人易某,男,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刘某甲,男,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戴某,男,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黄某俊,男,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范某田,男,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张某、易某、刘某甲单独或合谋,购买使用明星真实名字作为昵称、明星本人照片作为头像的QQ号。之后,上述人员通过该QQ号之前组织的多个“明星粉丝QQ群”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在群里虚构明星身份,以给明星投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

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通过上述虚假明星QQ号,添加被害人刘某乙(女,13岁,初中生)为好友。张某虚构自己系明星本人的身份,以给其网上投票为由,将拟骗取转账金额人民币10099元谎称为“投票编码”,向刘某乙发送投票二维码实为收款二维码,诱骗刘某乙使用其母微信账号扫描该二维码,输入“投票编码”后完成所谓的“投票”,实则进行资金转账。在刘某乙发现钱款被转走要求退款时,张某又继续欺骗刘某乙,称添加“退款客服”后可退款。刘某乙添加“退款客服”为好友后,易某、刘某甲随即谎称需要继续投票才能退款,再次诱骗刘某乙通过其母支付宝扫码转账人民币1万余元。经查,被告人张某、易某、刘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其中,4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

应张某等人要求,被告人戴某主动联系黄某俊、范某田,利用自己的收款二维码,帮助张某等人转移上述犯罪资金,并收取佣金。期间,因戴某、黄某俊、范某田收款二维码被封控提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不能再进账,他们又相继利用家人收款二维码继续协助转账。

二、检察履职过程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阳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绥阳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10月28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张某、易某、刘某甲提起公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戴某、黄某俊、范某田提起公诉。同年12月16日,绥阳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张某、易某、刘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戴某、黄某俊、范某田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一千元不等。被告人戴某提出上诉,林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余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发后,检察机关主动联系教育部门,走进被害人所在的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不良“饭圈”文化影响,理性对待明星打赏,提高网上识骗防骗的意识和能力。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从严打击以“饭圈”消费为名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诈骗犯罪。当下,在“饭圈”经济的助推下,集资为明星投票打榜、购买明星代言产品成为热潮,不少未成年人沉溺于此。一些犯罪分子盯住未成年人社会经验少、防范意识差、盲目追星等弱点,以助明星消费为幌子实施的诈骗犯罪时有发生,不仅给家庭造成经济损失,也使未成年人产生心理阴影。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依法从严惩治此类犯罪行为。坚持惩防结合,结合司法办案,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不良“饭圈”文化影响,理性对待明星打赏活动,切实增强网络防范意识,防止被诱导参加所谓的应援集资,落入诈骗陷阱。

(二)对于利用个人银行卡和收款码,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行为,加强全链条打击,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利用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收款码为诈骗犯罪分子收取、转移赃款,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固定环节,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检察人员既要认定其利用银行卡和二维码实施收取、转账赃款的客观行为,又要根据被告人实施转账行为的次数、持续时间、资金流入的频率、数额、对帮助对象的了解程度、银行卡和二维码被封控提示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其主观明知,对于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依法可以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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