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2.04.21
实施日期:2022.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网络安全管理
节选自:2022年最高检发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八
施某凌等18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多人参与、多途径配合搭建专门运输通道向境外运送银行卡套件
【关键词】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银行卡 物流寄递
【要旨】
当前,银行卡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础工具,围绕银行卡的买卖、运输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检察机关要严厉打击境内运输银行卡犯罪行为,深入推进“断卡”行动,全力阻断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物料运输通道。结合司法办案,推动物流寄递业监管,压实企业责任,提高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施某凌,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王某韬,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吴某鑫,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蔡某向,某快递点经营者;
被告人施某补,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郑某,某快递点经营者;
被告人施某莉,无固定职业;
其他11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间,时在菲律宾的被告人施某凌以牟利为目的,接受被告人王某韬以及“周生”、“龙虾”(均系化名,在逃)等人的委托,提供从国内运送信用卡套件到菲律宾马尼拉市的物流服务。
被告人施某凌接到订单后,直接或者通过被告人吴某鑫联系全国各地1000多名长期收集、贩卖银行卡的不法人员,通过物流快递和水客携带运输的方式,将购买的大量他人银行卡、对公账户通过四个不同层级,接力传递,运送至菲律宾。具体运输流程如下:首先由施某凌等人将从“卡商”处收购的大量银行卡以包裹形式运送至蔡某向等人经营的位于福建晋江、石狮一带的物流点;再由被告人施某补等人将包裹从上述物流点取回进而拆封、统计、整理后,乘坐大巴车携带运往郑某等人经营的广东深圳、珠海一带的物流点;后由往来珠海到澳门的“水客”以“蚂蚁搬家”方式,或由被告人郑某通过货车夹带方式,将包裹运往被告人施某莉在澳门设立的中转站;最终由施某莉组织将包裹从澳门空运至菲律宾。包裹到达菲律宾境内后,吴某鑫再组织人员派送给王某韬以及“周生”、“龙虾”等人。
经查,被告人施某凌等人参与运转的涉案银行卡套件多达5万余套,获利共计人民币616万余元。
二、检察履职过程
本案由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11月1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10月4日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将本案被告人分两批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于同年8月18日、11月4日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被告人分批提起公诉,晋江市人民法院对两批案件并案审理。2021年5月6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施某凌、王某韬、吴某鑫、蔡某向、施某补、郑某、施某莉等18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上诉,同年9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决。
根据本案所反映出的物流行业经营的风险问题,晋江市检察机关会同当地商务、交通运输、海关、邮政部门联合制发了《晋江市物流行业合规建设指引(试行)》,通过建立健全物流行业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行业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物流行业合规建设。同时,督促物流企业加强内部人员法治教育,加大以案释法,切实推进行业规范经营发展。
三、典型意义
(一)严厉打击境内运输银行卡犯罪行为,全力阻断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物料运转通道。当前,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了转移诈骗资金,需要获取大量的国内公民银行卡,银行卡的转移出境成为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将物流寄递作为运输的重要渠道,通过陆路、水路、航空多种方式流水作业,将银行卡运送到境外。为此,检察机关要深入推进“断卡”行动,加强物流大数据研判分析,掌握银行卡在境内运转轨迹,依法严厉打击买卖、运输银行卡的犯罪行为,尤其是要切断境内外转运的关键节点,阻断银行卡跨境运转通道。
(二)推动社会综合治理,促进物流寄递业规范经营。物流寄递具有触角长、交付快、覆盖面广等特点,因而在运输银行卡过程中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对此,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主动加强沟通,推动物流寄递业加强行业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把寄递企业“源头关”、寄递物品“实名关”、寄递过程“安检关”。对于发现的涉大量银行卡的包裹,相关企业要加强重点检查,及时向寄递人核实了解情况,必要时向公安机关反映,防止银行卡非法转移。结合典型案例,督促物流企业加强培训宣传,通过以案释法,提高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防止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