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2.04.29
实施日期:2022.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疫情防控 犯罪和刑事责任
节选自:最高检发布第十六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案例二:为躲避疫情偷渡入境引发全城封控的杨某甲、杨某乙偷越国境、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第12至第15号通告。根据这些文件规定,14天内有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旅居史,无症状的入境人员,一律由入境地州市组织集中隔离观察14天,全部开展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阳性或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入境人员,及时转送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所有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入滇人员,均应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凡涉嫌故意隐瞒境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接触史、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集中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云南省德宏州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和瑞丽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也相继发布了相关疫情防控政策。
2020年期间,因疫情影响边境口岸封关,杨某甲先后五次从缅甸木姐至中国瑞丽往返偷渡。期间,2020年8月15日,杨某甲与丁某某在缅甸聚餐。次日,杨某甲得知丁某某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后其与被告人杨某乙等人在其境外的家中共同生活十余天。随着缅甸疫情的暴发,杨某甲因担忧自身感染,为尽快进行核酸检测和及时得到救治,于同年8月30日在奥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下从缅甸偷渡进入我国境内。8月31日,杨某甲到云南德宏州人民医院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当日下午,其得知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IGG检测结果为弱阳性。德宏州人民医院医生对其进行询问,其隐瞒境外旅居史和密切接触史,称自己长期住在瑞丽市从事化妆品销售工作。后杨某甲使用手机百度搜索IGG检测弱阳性,发现其结果是已经感染过并恢复。同年9月1日,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杨某乙已经有新冠肺炎部分症状,为了让杨某乙到国内躲避缅甸疫情及尽快进行核酸检测和救治,便再次找到奥某某等人,让其安排杨某乙等人偷渡进入我国。9月3日,杨某乙携带3名子女、2名保姆在奥某某等人的组织下,从境外偷渡进入我国。杨某乙等人回到瑞丽某小区的家中后,未执行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和相关部门疫情防控规定,隐瞒境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接触史、个人健康状况等情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执行集中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频繁在当地菜市场、健身房、餐厅、商业城、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活动。9月10日,杨某乙以陈某某身份信息在当地医院进行了核酸检测。9月12日,杨某乙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后民警经多方查找,确定了杨某乙系核酸检测人,但杨某乙予以否认。卫健部门用负压救护车将杨某甲、杨某乙等共同居住的7人送至瑞丽市人民医院。在瑞丽市人民医院,杨某乙才承认是自己冒用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医院做的核酸检测。由于杨某甲、杨某乙违反疫情防控的一系列行为,造成了201名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瑞丽市全城封闭和居民居家隔离,市区全员开展核酸检测,市区营业场所停业,学校推迟开学等结果,给瑞丽市居民的生活、生产、工作、学习造成严重影响,致使瑞丽市的经济蒙受重大损失。
2020年9月12日,瑞丽市公安局在查找名为“陈某某”的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呈阳性疑似病例的过程中发现,杨某乙系偷渡入境后冒用他人信息进行核酸检测,于当日立案侦查。同年10月15日,杨某甲被刑事拘留;12月2日,杨某乙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3日,瑞丽市公安局提请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杨某甲,11月20日,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对杨某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12月22日,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本案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月5日,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偷越国境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起诉到瑞丽市人民法院。同年12月19日,瑞丽市人民法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杨某乙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满后驱逐出境。
云南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治理建议,推动边境防控体系的完善,有效遏制偷渡分子带疫入境。同时,加强以案释法工作,通过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依法防疫意识,引导全社会依法防疫、战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