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2.04.29
实施日期:2022.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疫情防控 犯罪和刑事责任
节选自:最高检发布第十六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案例六:核酸检测过程中持刀砍砸隔离设施、殴打防控人员的温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2年3月11日,辽宁省阜新市报告1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3月15日,新增1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系阜新市首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为抑制疫情传播,该市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全县开展为期2天的农村乡镇第一次全员核酸检测工作,大固本镇人民政府按照行政职权规定平安地村委会人员以及相关医务人员、志愿者等人员组成核酸检测组在核酸检测点执行任务,要求全体乡镇居民分时段前往核酸检测点参加核酸检测。
2022年3月17日8时许,大固本镇平安地村村民、被告人温某某酒后步行至该村核酸采集点,被工作人员告知其所在村下午进行核酸检测。当日10时许,温某某再次来到检测现场,无故要求插队提前进行核酸检测,被工作人员制止后返回住所。因对现场工作人员怀恨在心,温某某萌生持刀恐吓现场工作人员的想法,手持菜刀返回核酸检测点,不顾现场工作人员劝阻,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用拳头击打工作人员徐某某的面部,并持刀对现场工作人员挥舞,用手将现场工作人员防护服扯坏,对现场隔离设施进行砍、砸,造成被害人徐某某左侧眼角、左侧颜面部软组织挫伤,现场隔离设施毁坏,核酸检测进程受阻。后温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温某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2年3月17日对温某某立案侦查。3月21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温某某批准逮捕。3月22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对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3月27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