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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6号]在自家院内搜寻藏匿的不法侵害人时发生打斗,致人死亡的,构成正当防卫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25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6 年 12 月·总第 105 集 )

[第1126号]李某1故意伤害案-在自家院内搜寻藏匿的不法侵害人时发生打斗,致人死亡的,构成正当防卫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主要问题

不法侵害人持刀闯进院内并躲进玉米地后,被告人搜寻不法侵害人时发生打斗,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二、裁判理由

如何认定正当防卫,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尽管近年来已出现一些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但由于案件之间的差别较大,分析案件性质的视角又各有不同,故对于新出现的案件,认定上仍然容易引发争议。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躲进玉米地后,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消失,不具备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李某1持铁管寻找被害人时有加害故意,故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害人躲进玉米地后不法侵害仍在继续,但并未严重危及李家人的人身安全, 李某1寻找被害人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后在打斗中打死被害人,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害人躲在玉米地内对李家仍有现实威胁,李某1持械进人玉米地寻找被害人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其在遭到被害人持刀攻击时击打被害人致死,符合刑法关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一般将这种情形称为无过当防卫或特殊防卫。构成无过当防卫, 除了在防卫目的、防卫起因、防卫客体、防卫时间等方面要符合正当防卫的一般要求外,还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面临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与前述行为危害程度相当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是侵害;二是行为人实施防卫不受防卫限度条件的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构成无过当防卫,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害人刘振强躲进玉米地后其实施的不法侵害并未结束

刘振强凌晨持刺刀砍击被告人李某1家大门,后翻墙进人李家院内划割厨房纱窗,其行为严重威胁李某1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刘振强划割纱窗被李某1妻子发现后躲人院内的玉米地,虽未继续行凶,但其躲避的目的是准备逃离现场还是伺机行凶,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同时,在案证据证实刘振强患有精神病,案发时处于精神异常状态,攻击他人的可能性较大。由于该玉米地与李家住房均用围墙围在一个大院落内,且玉米地与住房距离较近,刘振强躲在玉米地内对李家人仍有现实威胁,也可认为是侵害状态的延续, 故认为被害人躲人玉米地后不法侵害仍然存在的意见有一定道理。

(二)被告人李某1在多名村民前来帮助的情况下持械进入玉米地寻找被害人刘振强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不应认定其具有加害故意

面对躲在自家院内玉米地里的持刀男子,由于不能确定其是否再次实施侵害,李某1有权利保护自身及家人的安全,其进玉米地捜寻持刀人的目的是排除现实危险,携带铁管防身也是人之常情,即使其认识到可能与对方发生打斗,对对方造成伤害,也不影响其目的的正当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如将在自家院内搜捕潜在侵害人的行为认定为意图加害他人的行为,则是对公民自行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不当限制,   与刑法鼓励、提倡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立法目的不符。有意见认为,多名村民到场后李家人的安全已有保证,李某1应等待警察到场处置,其直接持械进入玉米地进行搜索,处理不当,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选择等待警察到场处置虽然也是一种处理方式,在自家院内搜捕潜在侵害人是公民应有的权利,况且案发时为凌晨,光线昏暗,刘振强躲过在场人员的监控潜人室内行凶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李某1在警察到来之前自行搜捕不法侵害人,既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三)被告人李某1在玉米地中与被害人刘振强发生打斗,并将刘振强打倒的行为属于无过当防卫

根据李某1的供述,二人相遇后刘振强首先持刀攻击,李某1在还击中将刘振强打倒。李某1供述的二人在玉米地里发生打斗的情节无其他人目击,但当时在院内的多名证人均证   实李某1进人玉米地后听到铁器撞击声,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李某1所供打斗情节。结合李英   俊打倒刘振强后立即呼叫他人,其家人积极协助救治的情节看,其在打斗中无明显的杀伤意   图,打击手段亦有节制,对其供述应予采信。因此,李某1在遭到刘振强持刀攻击的情况下   持铁管还击并将刘振强打倒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无过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认定李某1无罪是正确的。

(撰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欧阳宁疆 张利晨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马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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