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17.3 总第106辑·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专刊)
[第1140号]郑某1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以威胁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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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问题
1.如何处理以威胁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2.司法实践中对“重复供述”如何采信?
二、裁判要旨归纳
通过采用威胁手段获取的证据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从规范司法的长远角度,应当予以排除,并且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首次认罪供述系因非法方法取得,依法应予排除的前提下,对于侦查机关后续取得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应当综合考虑违法取证手段的严重性、取证主体的改变情况、特定的讯问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排除。
(撰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黄建屏 林恒春 审编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苗有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