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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部分被告人赔偿而对其撤诉后,其余被告人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25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7.11 总第108辑)【指导案例-非法证据排除专题】

[第1171号]庞某1等故意伤害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部分被告人赔偿而对其撤诉后,其余被告人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主要问题

在共同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部分被告人赔偿并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当该部分被告人赔偿数额与其应承担份额不符时,该如何认定其他被告人应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 

二、栽判理由

本案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2、许某某分别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秀某、杨某杰达成调解协议,且当场履行完毕,陈秀某申请法院对与之达成调解协议的李某2撤回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起诉,杨某杰申请法院对与之达成调解协议的许某某撤回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起诉。尽管同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人申请撤诉,但本案中,根据过错责任大小等所决定的应当赔偿的份额,李某2实际支付给陈秀某的赔偿款达达不到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而许某某支付给杨某杰的赔偿款则已超出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李某2亲属自愿代李某2赔偿杨某杰部分经济损失,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对同案其他被告人应承担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是否一样,如何裁判,在审理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放弃对其诉讼请求,则不论被告人赔偿是否超出其应承担的份额,均应视为被告人自愿所赔,计算其他被告人应承担赔偿额,一律按赔偿总额扣减该被告人赔偿所占份额。

第二种意见,即原审法院认为,由于各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实际赔偿数额各不相同,从而对同其他被告人赔偿额所适用的计算方法亦相应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即就陈秀某而言,其所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因其放弃对李某2的诉讼请求,应小于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就杨某杰而言,其虽然放弃了对许某某的诉讼请求,但因许某某已经承担了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故杨某杰所实际获得赔偿的总数额,仍然等于其应当获得的赔偿总数额。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中的连带责任问题。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被侵权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等责任主体中的部分或全部请求赔偿损失,而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员均有对外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和义务;若部分责任人向被侵权人承担了全部賠偿责任,则其他责任人对被侵权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相应予以免除。《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权解释》)第五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各连带责任人赔偿的数额则是根据各自责任大小按份划分确定的;如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庞某1、庞某3、李某2伙同同案人许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 致郑某看死亡、杨某杰重伤达九级伤残。郑某看之母陈秀某、杨某杰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要求三被告人及同案人许某某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三被告人及同案人许某某应共同赔偿陈秀某经济损失 655131.05 元,赔偿杨某杰经济损失 107810.03 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各被告人及同案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庞某1、庞某3、李某2、许某某均应分别承担死、伤者赔偿总额的 50%、30%、10%、10%的赔偿责任。在部分被告人、同案人赔偿,部分原告人撤回对部分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的情况下, 各被告人对陈秀某、杨某杰的赔偿数额及连带责任的承担,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被告人李某2与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秀某达成调解协议,在李某2的实际赔偿额不足其应承担的赔偿份额的情形下,其他被告人赔偿数额和连带责任的范围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2应按份赔偿给陈秀某 65513.11 元,并应对赔偿总额 655131.05元负连带赔偿责任。但在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2及其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秀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陈秀某经济损失 35000 元,陈秀某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李某2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李某2及其亲属赔偿之数额虽然不足李某2按份应承担的数额,但鉴于陈秀某已对其表示谅解,并向法院申请撤诉,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及《侵权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该情形可视为陈秀某在诉讼中放弃对李某2的诉讼请求,则庞某1、庞某3、许某某可对李某2应当承担的 10%的赔偿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只需共同赔偿陈秀某经济损失 655131, 05 元的 90%,即 589617.95 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即可。

同样,由于陈秀某放弃对李某2的诉讼请求,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其他被告人无能力赔偿自己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则侵权人李某2也不再对其他被告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承担賠偿责任。

(二)被告人许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杰达成调解协议,在许某某的实际赔偿额超出其应承担的赔偿份额的情形下,其他被告人赔偿数额和逹带责任的范确定

我们认为,如果某个被告人与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该被告人实际赔偿数额已超出其应承担担的赔偿总额中的份额的,根据该被告人对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部分的不同意思表示,对其他被告人的赔偿数额确定亦应有两种不同处理结果:

1. 该被告人没有明确放弃对超出其本人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的,对其赔偿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可视为代其他被告人赔偿,其支付赔偿款后有权就超出本人应担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被告人追偿;其他被告人则应就扣除该被告人已赔偿部分后的赔偿余额承担赂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支付超出自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这里虽然未明确是否包括部分连带责任人在调解中支付超出其本人应赔偿份额的情形,但我们认为,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本文所述情形。理由如下:首先, 民事侵权赔偿的主要目的是恢复原状,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即权利人实际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理论上称之为“填平原则”,附带民事赔偿亦遵循该原则,民事赔偿权利人不能因为损害赔偿而获利。其次,由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直接影响到被告人悔罪表现的认定,法院在量刑时需结合赔偿情况予以考虑,故部分被告人的亲属往往争取在一审判决前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希望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够予以从轻处罚。而此时由于判决未下,民事赔偿总额以及各被告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均未明确,部分被告人及其亲属对被告人应承担的赔偿权利义务也不一定了解,但为了能够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可能实际赔偿的数额超出被告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视为被告人自由处分了自己的权益,仍应保障该部分被告人对赔偿超出其本人应承担份额的部分享有对其他被告人的追偿权,至于该部分被告人是否行使该追偿权,则属于其自由处分的权利。最后,保障该部分被告人的追偿权,亦是为了防止其他被告人逃避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同案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许某某应按份赔偿给杨某杰 10781 元,并应对赔偿总额 107810.03 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某某亲属自愿代许某某赔偿给杨某杰经济损失人民币 45000 元,杨某杰放弃对许某某的附带民事部分的追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时,许某某所赔偿的数额已超出其本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对其他被告人的民事赔偿额的处理就应适用上述方法。即许某某虽然赔偿超出其本人承担的份额,但因其并没有明确放弃追偿权,可视为许某某代庀易浑、庞某3、李某2所赔,许某某可就超出其本人承担份额部分的赔偿款向庞某1、庞某3、李某2追偿,庞某1、庞某3、李某2应就给杨某杰造成的损失总额减去许某某已赔偿额的剩余部分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 被告人如明确放弃对超出其本人应承担份额赔偿款的追偿权,则对其他被告人赔 偿数额的计算与本文(一)相同,即其他被告人对该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再承担连 带责任,只需共同赔偿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总额扣除该被告人已赔偿额的剩余部分, 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即可。

(三)被告人李某2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杰赔偿其本人应承担份额的一部分后, 没有取得杨某杰谅解而放弃对其追诉的,李某2及其他被告人赔偿数额和连带责任范围的确定

本案中,李某2亲属自愿代李某2赔偿杨某杰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0 元,但未能与杨某杰达成调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其应与其他被告人继续共同赔偿剩余部分,并对该剩余部分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即先以赔偿总额 107810.03 元减去许某某赔偿的 45000 元,再减去李某2所赔 5000 元,得 57810.03 元,即为被告人李某2与庞某1、庞某3应共同赔偿给杨某杰的经济损失,且三被告人对该 57810.03 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一审裁判适当。

(撰稿: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非白 武丹莉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陆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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