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18.5 总第112辑)
[第1223号]王某1故意杀人案-亲属主动报案并带领民警抓获被告人的如何量刑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亲属主动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的,能否据此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 节?是否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三、裁判理由
(一)亲属主动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并非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首先,自动投案是成立自首的必备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8 年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 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自首立功解释》)、2010 年发布的《关于 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自首立功意见》),自动投案分为典型的 自动投案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两种。 首先,《自首立功解释》第一条笫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 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被告人王某1显然不属于此种 典型的自动投案。
其次,《自首立功解释》列举了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其中第七种情形为“公 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本案中, 被告人王某1的母亲虽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送王某1投案,故不属于此种应当视为 自动投案的情形。
再次,《自首立功意见》在《自首立功解释》的基础上,增加四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 情形,还设立了兜底条款。其中第二种情形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 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本案中,被告人王某1并不知道母亲报案,更不知道母亲带领公安 人员对他进行抓捕,因比王某1也不符合此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最后,从《自首立功解释》和《自首立功意见》中列举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来看, 《自首立功解释》和《自首立功意见》虽然对自动投案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认定标准,但没有 也不可能突破自动投案应具有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要求。正是根据此要求,《自首立功意见》 将犯罪嫌疑人没有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的行为,认为是被动归案的情形,即被亲友采取捆绑 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的,均不能认定为自 动投案。本案中,被告人王某1的母亲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王某1,在整个过程中,王 宪梓没有主动投案、自愿投案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而是被动归案,故王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 王某1具有自首情节不台旨成立。
(二)亲属主动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的,可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被告人王某1不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没有分歧。但对于王某1母 亲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这一情节,能否据此对王某1从轻处罚,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1杀人后肢解尸体,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然王某1的母亲“大义灭亲”,不足以从轻处罚,判处王某1死刑适当。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1杀人后分尸、埋 尸,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论罪本应判处王某1死刑,但鉴于王某1的母亲在犯 罪事实未被发现,仅怀疑王某1杀人的情况下,即主动到公安机关举报,并带领公安人员抓 获王某1,对王某1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被告人王某1亲属举报王某1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王某1的行为,属于“大义灭亲”。 史料记载的“大义灭亲”最早见诸于春秋时期。①“大义灭亲”的最初渊源,指为君臣大义 而断绝父子私情,现多指为维护公义或正义而舍弃亲情血缘关系的举动或行为。现代法治社 会所说的大义灭亲,是狭义上的概念,指犯罪人亲属在法定程序范围内作出指证犯罪人的行 为,包括检举揭发犯罪行为、将犯罪人送交司法机关、出庭指证犯罪事实等。犯罪人亲友带 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人,可以使犯罪人及时归案,避免犯罪人实施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有 助于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我国是一个非常重视亲情的国家,亲属 能够舍弃亲情主动将犯罪人交付国家审判,表明其对党和国家政策法律高度信任,这是两权 相衡下的一种正义选择,理应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实际响应。
2.对具有“大义灭亲”情形的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符合现行刑事政策精神。《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 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有的虽然不能 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 定对被告人具体处罚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自首立功意见》更是明确规定:“犯罪嫌 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 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 酌情从轻处罚。”从实际来看,“送子归案”虽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但其价值通常高于 一般自首,在量刑上应予以充分考虑,尤其在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上,需要特别慎重。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1的母亲报案时称:“我想了一天,决定来报案,如果王某1真的 把何云圣杀了,我做母亲的也想给儿子争取一个宽大处理的机会。”这句话充分体现了王宪 梓母亲的纠结、抉择和希望的心路历程。被告人王某1系独生子,王某1的母亲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王某1的举动更为难得。从司法的社会价值取向和人文关怀考虑, 不核准王某1死刑,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更好,更能充分体现政策导向。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冯姗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陆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