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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4-07-17   阅读:

节选自:(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例三: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关键词】

小微企业  简式合规  中介机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检察主导

【要旨】

针对涉案的小微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可以根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简化合规审查、评估、监管等程序,由检察机关主导合规监管和验收评估,并直接对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针对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应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区分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分别是江苏F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的估价师和总经理。

2019年1月,F公司接受委托为G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协议搬迁项目进行征收估价,先是采取整体收益法形成了总价为2.23亿余元的评估报告初稿。为满足G公司要求,王某某要求严某某将涉案地块评估单价提高。严某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随意调整评估报告中营业收益率,将单价自2.16万元提高至2.38万元,后又经王某某许可,通过加入丈量面积与证载面积差等方式,再次将单价提高到2.4万余元,最终形成的《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将房屋评估总价定为2.49亿余元。后相关部门按此评估报告进行拆迁补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576万余元。

2021年5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以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6月6日,江宁区检察院依法对严某某、王某某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起公诉。2021年9月17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十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八万元。2022年1月30日,江宁区检察院依法对F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开展办案影响评估,充分论证合规必要性、可行性。受理案件后,江宁区检察院对涉案企业开展办案影响评估,调取涉案企业工商信息、纳税、就业等材料;到涉案企业了解行业资质、业务流程、监督管理制度设置;到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征收指导中心、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行政主管机关,了解土地、房地产征迁谈判、评估、补偿相关规定。F公司从业人员39人,曾获评市优秀估价机构、诚信单位,涉案导致公司参与的多项招投标业务停滞,经营面临困难。江宁区检察院评估后认为,涉案企业以往经营和纳税均正常,案发后企业和个人认罪认罚,且主动提交合规申请,承诺建立企业合规制度。鉴于此,江宁区检察院决定启动企业合规,确定为期6个月的合规考察期。

二是立足小微企业实际,发挥检察主导作用,探索开展简式合规。涉案企业属于小微企业,江宁区检察院决定对企业涉案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开展简式合规。包括指导涉案企业开展风险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结合案件办理中暴露出的问题,指导企业修订合规计划;围绕13个风险点,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查漏补缺。涉案企业依据指导设立合规部门、修订员工手册、制定《评估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委托研发线上审批的OA系统、组织开展业务技术规范培训和合规管理制度培训。为降低合规成本、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由江宁区检察院直接开展合规监管、评估,设置合规整改时间表,要求涉案企业明确整改节点、按时序推进。同时为确保合规监管评估的专业性和公平性,邀请三名专业人员协助检察机关开展合规监管、评估。经过6个月的合规整改,江宁区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对合规整改进行评估验收。

三是区别对待,分别处理涉案民营企业和责任人。鉴于两名责任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违法出具证明文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巨大,江宁区检察院于2021年6月6日依法对严某某、王某某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起公诉。同时,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工作和监管验收,经综合审查认定F公司通过评估验收。2022年1月30日,江宁区检察院依法对F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典型意义

1.量身定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积极探索简式合规监管。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要准确把握企业合规案件适用条件与企业适用范围,因案制宜,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企业合规工作。小微企业在治理模式、业务规模、员工数量、资金能力、风险防范等方面与大中型企业存在显著差异。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小微企业的自身特点,积极探索适合小微企业的合规模式,在保证合规计划制定、实施、验收评估等基本环节的同时,通过简化程序、降低合规成本、制定与大中型企业不同的监管标准等简式合规管理,激发小微企业做实合规的积极性。

2.有的放矢,检察机关在简式合规计划的审查、监管、评估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针对小微企业的合规整改,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可以根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检察机关对其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主导合规监管和验收评估。一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动听取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意见,建立合规监管互通机制;二是设置合规时间表,要求涉案企业明确整改节点、按时序推进;三是依据时间表,采取“定向+随机”的方式考察合规进展;四是选择专家学者、行政主管机关、侦查机关代表组成评估小组,同时组织公开听证对合规整改进行评估验收。

3.区分责任,落细落实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政策。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于确有重大过错的涉案企业责任人依法予以惩处;另一方面,对于涉案企业积极适用企业合规,针对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等问题开展合规整改,帮助企业弥补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方面的漏洞,从源头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违法犯罪。通过对合规考察合格的涉案企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积极落实“六稳”“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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