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19.12 总第118辑)
洪某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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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理由
(一)受贿罪的认定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即构成受贿罪。198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废止)中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受贿罪。
本案中,被告人洪某参与办理吴某2亲属去港通行证,开始吴某2是以所谓经济协作作为条件的,但后来“协作”的项目一个也没有谈成。洪某明知“协作”没有谈成,仍然想方设法积极为吴某2亲属去港办证帮忙,并以安徽省委常委、秘书长身份亲自出面做有关方面的工作,显然是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洪某同吴某3的所谓个人交往,是在吴某3有求于洪某办事的过程中发生的。吴某3送给洪某2万元人民币,是在洪某帮其办理了吴某2亲属去港通行证,吴某2给了吴某3,30万港元之后,而且在给洪某钱之前,吴某2已说明“这次办户口,老洪给我帮了很大忙,我给你们一点钱”。洪某在同妻子商量是否收钱时,也认为吴某3可能从吴某2处捞了一大笔钱,自己帮助他办了那么多事,拿他一点,他也不吃亏。洪某既已认为为办吴某2亲属去港通行证,吴某3从吴某2处捞到了钱,自己又收受吴某3的钱,并在拿钱时交代吴某3“这事千万不要对外说”,显然是收受他人贿赂,而非“个人交往”和“暂时保存”。洪某收受2万元人民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二)犯罪情节的认定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了坚决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犯罪活动,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已失效),其中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决定相对比1979年《刑法》,对受贿罪的量刑更重,一是提高了受贿罪的法定刑,增加了无期徒刑和死刑;二是量刑情节的变化,比照贪污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对受贿罪进行量刑。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洪某收受贿赂2万元人民币,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是本案量刑的关键。本案中,洪某在收受巨额贿赂20天后,1986年1月2日三次打电话找吴某3,由于没有找到吴某3的下落,又在吴某4打来电话中知道吴某3有一笔账被调查,自己已“意识到有问题了”,还于1月5日晚打电话叫吴某4来拿钱,并在吴某4告知其广州家中已被搜查的情况之后,仍将赃款让行为人家属带走;同时怕吴某4来去暴露目标,还采取了许多掩护措施,逃避有关方面的追查,其行为显然是妄图掩盖罪责,不是所谓“自觉改过的表现”,更不是“犯罪中止”。洪某身为国家高级干部,在国家三令五申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特别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已失效)之后,仍无视国法,收受他人贿赂,不仅数额巨大,情节亦属严重。洪某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在国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背景下,本案的量刑在当时是适当的。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立法技术的提高,《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修改,并明确规定了量刑数额和情节,完善了刑罚配置,相比1979年《刑法》,增设了财产刑,以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
【编后语】
洪某受贿案,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受腐蚀进而腐化堕落的典型,洪某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堕落成罪犯,发人深省。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声誉,在人民群众当中造成了极坏的政治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坚决依纪依法查处各类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无论级别多高,一旦触犯党纪国法都要处理。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反腐败斗争已取得了压倒性的优势。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设;并指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从知行合一的角度审视自己、要求自己、检查自己。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站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肯定了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重大成果,深刻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党进行的自我革命的宝贵经验,有力地推动了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撰稿∶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 健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叶邵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