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参考 » 正文
高某某受贿案-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4-06-23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9.12 总第118辑)

高某某受贿案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裁判理由

(一)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被告人,可依法判处死刑

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79年《刑法》虽未规定对受贿罪可以处死刑。但随着职务犯罪的猖獗,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其中第五条、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犯受贿罪的,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依法判处死刑。

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其担任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行长的职务之便,在批准企业贷款或为企业担保贷款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且受贿现金及实物价款共计港币172.3万元、人民币63.03万元、美元5000元,根据行为当时的法律,系数额特别巨大。该案在当时是一起轰动全国的特大受贿案件,被告人行政级别为副厅级,多次利用其掌握的金融大权索取、收受港商贿赂,行政级别之高,受贿数额之大,涉及范围之广,都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罕见的,社会影响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从我国刑罚的目的及社会效应等宏观方面看,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也是震慑社会上有犯罪倾向的人员的有效方法。我国历来主张减少死刑的适用,但是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适用死刑。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高某某死刑。

(二)对逆向情节并存的案件如何量刑

司法实践中,往往有的被告人同时具备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情节之间在处罚功能上存在冲突。对如何适用多个逆向量刑情节(即同时具备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实践中掌握的尺度不一。我们认为,处理存在逆向多情节的案件,既不能简单地将多个情节进行相互折抵,也不能任意地选择适用某个情节。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之后,作出总体从严或从宽的选择,只有这样,才符合刑法关于量刑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在一审、二审中,虽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清退赃款、赃物,挽回损失;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行为;此次犯罪系偶犯,案发前工作表现一贯良好等方面进行了从轻辩护。但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尽管被告人在被捕后基本上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还赃款、赃物,但与其所犯罪相比较,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三)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在认定立功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有无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是否具有实际作用。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在看守所关押受审期间,先后多次口头或书面揭发他人违法犯罪问题。但人民法院经查明认为,高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无具体犯罪事实,且其检举揭发他人携公款潜逃,属其听闻,相关犯罪嫌疑人已在国际刑警组织缉捕中,故高某某检举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编后语】

不可否认的是,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下,经济体制转轨中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因素,在以政企分开、两权分离和简政放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实践中,产品经济规则与商品经济规则交错运行,整个社会尚未完全形成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宏观调控机制和微观运行机制,也未完全形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加之管理措施缺乏配套,因此导致经济体制、经济运行和经济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在改革开放和实行两权分离后,管理自主权大幅度下放,但在管理自主权的分配、行使与制衡方面还存在漏洞和问题,管理自主权过于集中于个人且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一些犯罪分子趁机大肆实施贪污贿赂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在缺乏相应的制度和组织措施监督情况下,滥用职权,随心所欲操作国家贷款,并从中谋取私利。但从根本而言,还是高某某等人放弃了对自身世界观的改造,在正义与邪恶、原则与私利、职权与金钱、公德与丑恶、廉洁与腐败的较量与对抗之中,未能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和免疫力,忘记了自己的共产党员及国家干部的身份,抛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起码的公德,以致滑入犯罪的深渊。高某某本是一穷苦家庭的放牛娃,是通过国家的助学金才完成了从小学到大学的学业并当上了国家干部,也是在党和政府的教育培养下才由一名普通干部成为高级领导干部,然而他忽视了自己对世界观的改造,党性、原则、政策、法律、正义、公德和良知的理性堤坝被金钱、私欲和贪婪的潮涌冲垮,在吞噬巨额财产的同时也毁灭了自己。

(撰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廖丽红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