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19.12 总第118辑)
王某、史某受贿、贪污、投机倒把、重婚、偷越国境案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裁判理由
(一)关于贿赂犯罪的证据审查问题
较之其他犯罪,贿赂犯罪大都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证据主要依赖口供。该类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难度大,遇到的问题也比较多。如案件侦查阶段,行受贿双方供述高度一致,但一到法院审理阶段,一方或双方就开始翻供,后经查证,前期双方供述的受贿地点不存在,或行受贿的时间不真实;还有一些案件,行受贿双方在行受贿的数额、具体细节上供述不一致。出现这些问题,既有行受贿犯罪本身具有隐蔽性的客观原因,也有办案机关在行受贿犯罪证据收集方面手段不多、不够严谨的原因。从行受贿犯罪本身的隐蔽性看,贿赂犯罪的证据形式相对单一、数量较少,"一对一"的交易形式决定了知情人往往只限于受贿人和行贿人,且行贿多数是现金交易,极少有其他客观证据互相印证。在职务犯罪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大多是行受贿双方供述的情况下,由于双方存在共同利益,被告人时常存在强烈的博弈心理,翻供现象时有发生,往往难以形成证明犯罪的完整证据锁链。职务犯罪证据的局限性和易变性要求我们在审理案件中要十分注重对一些事实性细节的审查判断,从细节中去鉴别口供等真伪,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另外,也需要办案机关对间接证据加强收集,一方面可与被告人供述或证人证言相印证,另一方面可加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供述或证人证言的内心确信。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以证人证言不实为理由,否认案件事实,并提出认定王某收受郑小海行贿101万元,仅有行贿人证人,无其他证据证实,应不予认定。但经审查,本案非仅凭证人证言,还有大量旁证材料证实。行贿人不仅说明了其送钱的时间、理由、方式,还有相关书证相证实。对王某收受郑小海贿赂的犯罪事实,除有郑小海证明外,还有王某写给郑小海的有关香港收款银行、户名账号的纸条,及经文字检验鉴定确认是王某笔迹的鉴定意见在卷,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二)职务犯罪的量刑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腐案件,我国《刑法》一向都予以严厉处罚。对职务犯罪案件如何掌握量刑的标准,特别是如何掌握死刑的标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根据审判实践,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特别是对死刑的掌握,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全面衡量来决定刑罚。
1.数额的大小
犯罪数额客观地反映了案件事实,同时也反映了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它是体现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方面。受贿数额大,反映被告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量刑时就应判处较重刑罚。受贿数额小,一般情况下反映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较小,量刑时应判处较轻刑罚。根据行为当时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王某收受他人贿赂近千万元,对其犯受贿罪判处死刑既有事实根据,也有法律根据。2.情节的轻重
犯罪数额的大小是衡量量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全部情节。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表现,有无索贿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情节,也是表现之一。被告人王某利用审批、办理进口物资计划和外汇额度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还大肆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3.有无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罪犯认罪态度如何,有无自首、立功表现,也是量刑要掌握的重要方面。王某犯数罪,犯罪后畏罪潜逃到国外,归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应从严惩处。虽王某提供了检举揭发材料,但真实性不能查证。故王某无任何从轻、减轻情节。因此,对本案被告人王某判处死刑是适当的。
(三)关于王某提出引渡不判处死刑的问题
被告人王某上诉提出其在回国前中国政府向泰国作出承诺,回国后在任何情况下判刑不超过十五年。人民法院查明,王某于1993年7月4 日畏罪潜逃泰国,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即派出侦查人员赴泰国追捕王某,后经泰国警方协助将其抓获。泰方以非法入境将其驱逐出境,由我检察机关押解回国。回国前,我方对泰方没有任何承诺,更没有引渡协议,泰方对我国检察机关将王某押解回国,也没有提出任何限制条件。故王某上诉提出中国政府向泰国作出承诺的理由缺乏依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编后语】
王某原是吉林省财政厅的一名科长,当深圳特区招揽四方人才之际,王某南下深圳,凭着自己的才华和苦干,得到领导的赏识,很快被提拔为副处长、处长。王某担负着深圳市的进口物资免税指标和外汇管理的管理重任,手握审批大权。王某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深圳特区建设服务,而是为自己谋取私利。王某的蜕变表明,深陷违纪违法的泥潭,都有一个从自我放纵到覆水难收,从一子错着到满盘皆输,从不拘小节到丧失气节的演变过程。无论是王某的情妇史某还是其商人朋友,他们或用女色、或用钱财、或用交情等在王某身上打开了缺口,同时也为王某打开了通向地狱之门。
王某的蜕变警示我们∶要始终正确对待和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要始终坚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绝不能把权力个人化、商品化,绝不能把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否则,必然会背离人民群众,走向腐败堕落。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觉抵御各种物欲的诱惑和腐朽思想的侵蚀,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变。
(撰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廖丽红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