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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受贿案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30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9.12 总第118辑)

吴某受贿案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裁判理由

(一)认定被告人吴某收受省、市中燃公司款项计人民币847.715 万元的事实清楚

关于被告人吴某收受省中燃公司的有关款项,证人省中燃公司蔡某某、苏志鹏均证实通过中间人共交给吴某580万元,其中苏志鹏证实其在每次付款后均作记录,并当庭对有关记录进行确认。同时,苏志鹏还提供了黄某某的收条5张,吴国平的收条2张予以佐证。吴国平的收条经吴本人确认,系其签名,苏志鹏笔记本记录吴国平的所有取款次数、数额也得到吴国平的确认,且数额、时间均与苏志鹏笔记本的记录一致。而黄某某的收条是由苏志鹏提供的,黄某某也证实写过2张收条,署名黄某某,与收条上的署名是一致的,且笔迹鉴定表明,5张收条的署名是同一个人所写。庭审中,吴某供述收受省中燃公司近600万元左右,与行贿方证言证明行贿的数额是一致的,因此,足以认定吴某收受省中燃公司的数额为人民币580万元。关于被告人吴某收受市中燃公司的有关款项,市中燃公司的有关款项、明细账,证人市中燃公司李某某、王福敏的证言证明共付人民币267.715 万元,通过王某甲交给吴某,证人王某甲亦证实王福敏取款人民币200万~300万元交给吴某,被告人吴某庭审中仍供述收受市中燃公司人民币260万元左右,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吴某收受市中燃公司人民币267.715万元。因此,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收受省、市中燃公司款项计人民币847.715万元,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吴某受贿是个人行为

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辩解吴某是受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主任周振庭指使,出面向省中燃公司、市中燃公司筹集单位“小金库”资金,是单位犯罪。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贿单位主管人员蔡某某、李某某和经手人苏志鹏、王福敏均证实行贿款是给吴某个人,并非给东渡办事处单位;中间人黄某某、吴国平、王某甲均证实是受吴某个人指派向行贿单位取钱,钱也是交给吴某个人;东渡办事处证实周振庭除了于1999年2月13日上缴处监察室现金人民币1000元外,该处“小金库”没有收到周振庭的其他款项。被告人吴某辩解钱交入单位“小金库”的理由不仅没有证据证实,而且被东渡办事处的证明所否定,其辩解是单位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吴某受贿后对受贿款如何处置,不影响对其受贿事实的认定,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吴某受贿系个人行为。

【编后语】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系列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极为复杂、危害极其严重的走私犯罪案件,揭露出的腐败问题触目惊心,由此案引发的教训非常深刻。

诸多事实表明,走私与腐败是一对互相滋长、扩张,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毒瘤”。为了打通走私通道,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有组织、有预谋地拉拢腐蚀党政领导干部,海关、港监、商检、港务等口岸部门,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负有打私职责的公安等执法部门,以及土地管理、税务、银行等单位,多方编织走私的“保护伞”和“关系网”。几年来,被拉拢腐蚀的腐败分子徇私枉法,为走私大开绿灯。对此,党中央、国务院态度明确,冷静决断,重拳出击。打击走私,以整顿经济秩序;惩治腐败,以保障政务清廉。

本案中,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船管科原科长吴某在短短三四年时间共索取、收受赖昌星等人的巨额贿赂高达870多万元,在受贿后彻底放弃了监管职责,大肆放私,并伙同走私分子一起烧毁走私货物单据,对抗调查。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以受贿罪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死刑。该案的严肃查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打击走私、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有力地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证了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撰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钟巧燕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冯元元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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