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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30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9.12 总第118辑)

马某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裁判理由

1999年7月,中央决定对反映马某到境外赌博和严重经济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中纪委专案组在查处过程中,因马某妻子章某利用“关系网”打探情报,造谣诬陷,甚至私自会见、串通案情,严重干扰办案,中纪委协调司法机关决定对马某等人实行异地管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同时,第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根据上述规定,2000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管辖并继续侦查。

本案被告人犯罪地、居住地均不在南京,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2001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1)刑他字第7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异地审判的办案方式一方面有效解决了地方保护势力的干扰,较好地排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当地人际关系网的束缚,保证侦查、审判活动不受人为因素的干扰,从而确保职务犯罪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另一方面也消除了部分社会公众对于审判公正的担忧和误解,以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马某等依法量刑。马某受贿共计97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并有索贿情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核准被告人马某死刑。

【编后语】

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案、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某案被合称为“慕马案”,是新中国反腐败史上的重大案件,涉案的16名贪官分别被辽宁省大连市、抚顺市和江苏省南京市等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涉及领导干部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大,所造成的后果之严重,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罕见的。该案采用的异地审理模式,对之后省部级以上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有着借鉴意义。

职务犯罪案件异地审理模式是在总结我国审判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政治体制,探索出来的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反腐司法实践模式,是中国司法智慧的结晶,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彰显了党和政府排除阻力,对腐败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决心与勇气,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撰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建飞  陈旭霞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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