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19.12 总第118辑)
王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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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理由
(一)以发展经济为名,经集体研究决定,为相关单位谋取利益,事后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据此,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包括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两种方式,其中收受贿赂还需包含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要件,但法律对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未做出限定,即不要求行为人谋取的是非法利益或不正当利益。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通过召开协调会、签批文件或者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为有关单位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税费以及协调贷款等,事后收受他人财物。客观上,王某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和基于其谋利行为收受财物的行为,主观上,虽无法证明其在谋利时便有受贿故意,但其基于谋利行为收受他人财物,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受贿故意明显,依法构成受贿罪。至于谋利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省市文件规定,是否经集体研究,仅影响谋利程序和内容的合法与否,在受贿罪对谋利性质不限定的要件规定下,不影响其受贿行为性质的认定。
(二)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非法所得的认定
非法所得的认定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的基础。《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当时对非法所得具体的计算方式尚未明确规定。本案案发后,侦查机关从王某妻子韩桂荣亲友处扣押、冻结了巨额财产,扣押财物持有人及韩桂荣均证实被扣押财物是韩桂荣委托亲友保管。王某辩解对巨额财产不知情,且已与韩桂荣办理离婚手续,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经查证,王某虽于2000年3月,利用担任安徽省副省长的职权,指使阜阳市颍州区有关负责人违规代其办理了与韩桂荣的“离婚证”,但韩桂荣没有接受,并将“离婚证”退还给代办人,王某在庭审中亦供认其与韩桂荣“离婚”后,仍与韩桂荣在一起生活,“离婚证”是无效的。据此,王某对其家庭拥有巨额财产应当是明知的,对家庭巨额财产减去家庭合法收入、支出以及共同生活的韩桂荣对外放贷的利息收入后的差额部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应当视为非法所得。
本案宣判后,最高人民法院同年出台《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对行为人财产和支出的认定范围及非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与本案的认定方式一致。
(三)关于受贿罪死刑的适用
我国刑法虽然对受贿罪规定了死刑,但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非常少,体现了我国严格控制死刑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基本刑事政策。而刑法对贪贿犯罪一直保留死刑,体现了国家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基本态度。《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其中罪行极其严重是一种综合性评价,包括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其严重,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具体到受贿罪中,受贿数额对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判断具有重要影响,但不是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唯一依据,还应当结合受贿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影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等进行综合评估。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受贿数额巨大,且多次索贿,索贿数额亦特别巨大,客观危害性极其严重;王某作为曾经分管过政法工作的干部,为逃避法律制裁,采取多种方式对抗组织调查,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仍然继续索取巨额贿赂,并企图将索取的贿赂用于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犯罪的查处,在侦查、一审期间,面对确凿的证据,百般狡辩,拒不认罪,态度极为恶劣,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王某受贿、索贿的犯罪情节及案发后极力对抗组织调查,拒不认罪的量刑情节完全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八条规定,对职务犯罪、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本案的判处完全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和要求。
【编后语】
王某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第三个被处以死刑的省部级以上腐败高官。本案的审判引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在安徽阜阳地区长期任职的王某,以好大喜功闻名,大机场、大动物园、大电厂等工程不断上马,用形象工程铺筑官阶的政治资本;打着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旗号,滥用职权,采用批条子、打招呼、会议协调等形式,直接干预土地出让,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于谋取私利,置党纪国法不顾,行权钱交易、中饱私囊之实。正是人民群众对王某所作所为的强烈不满,才有了“王坏种”“王三亿”等绰号,有了“只要反腐不放松,定能抓出王某”等民谣。更为恶劣的是,王某在得知中央纪委决定对其问题进行调查时,利用分管过政法工作的经验,四处打探消息,不断煽动行贿人亲属,给有关方面写信以干扰调查。多次约见其他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以对抗调查。亲自出面多方寻找关系,向私营企业主索取巨额贿赂,企图向上利用所谓的“关系”阻止中央有关部门的调查。
“多行不义必自毙”,尽管王某机关算尽,但最终难逃正义法网。对王某案的彻查,还带出了其他47起腐败案件,涉及阜阳市原市长李某、阜阳市原副市长王某等在内的地厅级干部11人,县处级干部12人,涉案3亿多元。2004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必须继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要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在反腐形势“雷声大,雨点也大”的2003年,伴随王某案的彻查与审判,“只打老鼠,不打老虎”成为贪腐高官的一种妄想。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王某判处死刑,是给阜阳、安徽人民的交代,再次彰显了我们党从严治党、严惩腐败的决心。
(撰稿∶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秦荣萌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韩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