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19.12 总第118辑)
陈某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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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理由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是职务犯罪案件死刑适用的指导原则。死刑的控制直至废止是刑罚制度发展的方向。而在这个过程中,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中死刑的废止又在整个进程中走在前列。近年来,刑事立法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不断减少死刑罪名,也体现了我国死刑政策趋向科学、刑罚体系更加符合现代文明的进程。
从规范层面看,贪污贿赂罪虽然仍保留死刑,但在司法实践层面,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已经非常少。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来看,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只适用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陈某受贿金额将近2亿元。这在当时是前所未有的。法院认为,陈某的受贿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这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量刑选定在死刑档的重要原因。但同时,陈某还具有一些可以从宽的情节,其因其他问题被调查时如实供述了尚未被有关部门掌握的涉案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考虑上述情节,对陈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同时,这一量刑结果放在近年来贪污贿赂案件办理的进程中来看,也是符合司法规律的。陈某案是十八大前查处的、有重大影响的省部级领导犯罪,在陈某被查处之前,因为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就很少;而随着十八大后国家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在其之后,又陆续查处了数起省部级领导甚至更高级别领导的违法犯罪行为,且后期查处的一些案件在犯罪数额上有超过该案的情况。此外,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也进行了调整,犯罪金额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对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更为严格。因此综合全案情况,对陈某案判处死刑,但不予立即执行,无论是对比之前和同期的案件,还是对比之后的审判实践,都是适当的。
【编后语】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某受贿案是一起发生在国计民生重要领域的严重职务犯罪案件,是我们党和政府严厉惩处的一系列重大贪腐案件中的一件,因涉案金额之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地位之重而备受世人关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作为我国三大石油能源央企,在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及制品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伴随着企业规模的快速发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开始投入巨量资金用于购买土地,建设新的炼化、储油基地和办公场所,开拓海外原油市场等,一些不法商人看到其中的经营机会,为了利益不择手段,用金钱腐蚀权力,一系列问题随之产生。
对陈某的依法、及时处理,清除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内部的蛀虫,纠正了石油化工这一关系国计民生、关系我国能源安全的重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偏差,为促进我国能源企业的稳步发展,保证石油能源的有效、稳定供给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更重要的是,通过对陈某案的查处,进一步彰显了党中央反腐败的一贯态度和决心。该案的查处与审判也给国企领导人员以深刻的警示。
(撰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谭劲松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