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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星犯罪辑团走私普通货物、行贿案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31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9.12 总第118辑)

赖某星犯罪辑团走私普通货物、行贿案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裁判理由

(一)走私犯罪集团及首要分子的认定

1.关于走私犯罪集团的认定

被告人赖某星及其辩护人提出赖某星未纠集、网罗人员参与走私,厦门远华公司塘边住所地及海鑫堆场并非走私活动据点,赖某星并未与厦门海关原关员谢某10、周某11等人策划走私手法,指控本案是集团犯罪的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1)证人曾某2、曾某3、赖某4、赖某5、庄某6等人均能证实他们本人及其他人员加入赖某星走私集团的经过,其中部分人员系赖某星自行纠集,部分人员系主动投靠,部分人员系由他人介绍参与,但所有人员的加入均需经过赖某星同意,或经赖某星授权后由赖昌标等主要成员招募。上述证言与赖某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赖某星纠集、网罗人员参与走私活动的事实。(2)曾某3、曾某2、王某7、王某8、赖某4、赖某5、侯某1、邵某9等证人证言共同证实,赖某星于1994年在厦门塘边成立了厦门远华公司,既作为走私活动的固定地点,也用于掩盖走私活动;1995年建立海鑫堆场后,即向海关申请设立海关监管点,并将该堆场作为走私货物的主要集散地。赖某星在侦查阶段对该节事实亦供认不讳,供证吻合,足以认定赖某星设立走私据点的事实。(3)虽然谢某10与周某11均未到案,但证人侯某1、王某7等人均证实,赖某星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手法进行走私,事先都会与其和谢某10、周某11、任军等相关人员进行商议,包括以空柜报重柜骗取核销、应对海关抽查货柜、上船替换单证等具体操作细节;证人林清辉、王某8亦从不同角度印证证实,谢某10经常为赖某星的走私活动出谋划策。上述证人证言,与赖某星在侦查阶段关于其与谢某10、周某11等人沟通、商量之后,先后决定采取假转口贸易、伪报品名、开具保证函等不同走私手法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赖某星与他人共同策划走私手法的事实。

综上所述,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赖某星为首纠集众多人员共同参与走私活动,主要成员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组织结构严密,且不断策划变换手法,在长时间内持续实施大规模走私活动,是典型的集团犯罪。

2.关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认定

被告人赖某星及辩护人提出赖某星不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按一般共同犯罪进行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是首要分子。在案证据证实,赖某星自1991年起,不断纠集、发展人员参与走私,安排集团主要成员的分工,在集团内部进行分层管理,各主要成员均听从赖某星的管理、指挥;赖某星直接出面或安排人员勾结其他公司共同走私,并收买海关、口岸等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构建走私关系网;在走私过程中,赖某星与谢某10等人进行策划,不断变换走私手法,形成模式化的走私流程;赖某星还控制走私资金的流转和运作,自行支配走私获取的巨额非法利益。赖某星在走私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依法应认定为首要分子。

(二)行贿犯罪的认定

被告人赖某星提出,其逢年过节给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但并未要求他们利用职便为其谋利,不存在权钱交易和相互勾结,不属行贿。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证人侯某1、王某7、林清辉、王泰成等人的证言证实,为了使走私活动顺利进行,被告人赖某星让他们平时注意与海关、边防、公安、港监等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搞好关系,多请上述人员吃喝玩乐,过年过节送钱送物,要把工作做在前面,不要等遇到问题再找关系。上述证言与赖某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赖某星贿送海关、边防等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具有明确的目的,即意图通过收买、笼络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帮助。其次,在案大量受贿人的陈述及书证印证证实,海关、边防等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被赖某星走私集团收买后,或违反规定批准设立海关监管点;或帮助搞假货物查验、假复出口核销;或违法开具海关保证函;或违规为走私提供过驳重量鉴定;或帮助截留关封;或对发现的走私活动不予查处;或对查扣的走私货物予以放行;或违规审批赴港单程证;或案发后帮助销毁证据或通风报信等。赖某星走私集团之所以能够长时间、大规模在厦门地区进行走私活动,与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被收买后,放弃监管、查处职责,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直接关系。赖某星给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本质是为了“权钱交易”,故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赖某星构成行贿罪。

【编后语】

厦门远华公司特大走私案被称作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其涉案金额之大、参与人员之多,案情之复杂,经济犯罪和腐败问题之严重,触目惊心。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星长期外逃,于2011年7月23日从加拿大被遣返回国受审。该案的公开审理受到了国内外舆论媒体的极大关注。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赖某星走私普通货物、行贿案过程中,坚持依法公开公正透明,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把事实证据关,让事实的声音说话,逐起逐节对裁判理由作出阐述和评析,做到以法以理服人,严格依法适用法律。庭审公开举证、质证了五百余名证人证言、数千份相关书证和被告人赖某星到案后的供述,审理确认了在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赖某星的犯罪事实。判决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确保经得起历史考验。在该案宣判时,赖某星虽被判处法定最高刑,但仍向法庭鞠躬表示感谢,并服判不上诉。

厦门远华公司特大系列走私案被依法查处并交付审判,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严厉惩治腐败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以公开公正透明的审判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力量,在我国依法审理大要案的法治实践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该案的圆满审结,戳穿罪恶行径,揭露事实真相,达到了以正视听、警悟世人的目的,有力地推动中国追逃和

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效果,具有深刻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撰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林 伟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张镇安  陈  姝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韩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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