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19.12 总第11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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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一、裁判理由
(一)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治遭受严重破坏,公、检、法三机关合并为“公安政法部”,一个政法小组行使公、检、法三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全部职能,原本三家政法机关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被取消,法治为人治所替代。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为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1979年7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其中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发〔1979〕64号文件,即《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提出要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坚决改变和纠正一切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错误思想和做法,并取消了“文革”期间由“公安六条”所确立的反革命罪;“五类分子"摘帽以后要和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宣布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等。
“文化大革命”期间,以林彪、江青为首的两个反革命集团,以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为目的进行阴谋活动,共谋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十年动乱"中进行反革命犯罪活动,犯下了累累罪行。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同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依法对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和江腾蛟10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担任庭长,由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组成。其中,第一审判庭审理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第二审判庭审理被告人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
(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其中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特别法庭认为,对这些被告人要坚决依法进行审判。既不因被告人过去的地位高、权势大就可以不受法律制裁,任何违法犯罪必受惩处;也不因被告人受人痛恨就随意定罪量刑,任何人权利都受法律保护。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已失效),中断了20多年的律师出庭辩护被恢复了。部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韩学章、张中、甘雨霈、傅志人、马克昌、周亨元、张思之、苏惠渔、王舜华、周奎正。江青、张春桥、王洪文、黄永胜、邱会作没有委托律师辩护,也不要特别法庭指定辩护人为他们辩护。这是律师制度恢复之后中国律师第一次向全世界的公开亮相。
特别法庭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法庭调查结束以后,特别法庭组织进行了九次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时,特别法庭依法保证了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辩论终结后的最后陈述权。江青和黄永胜就在法庭上分别作了近两个小时和三个小时的辩护与陈述,张春桥虽不讲话,特别法庭也一再向他宣布依法享有辩护和陈述的权利。
特别法庭依法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例如,被告人吴法宪及其辩护律师马克昌、周亨元律师提出,吴法宪当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给的权力组织“联合舰队”、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活动。因此,吴法宪不应直接承担罪责;指控林彪、叶群阴谋带领吴法宪等“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活动,吴法宪当时也不知道。特别法庭对相关辩护意见予以考虑。
(三)坚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
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程序是严格依照1979年《刑事诉讼法》进行的。1980年11月5日,特别检察厅将起诉书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特别法庭依法审理。同月10日,特别法庭派出书记员将起诉书副本分别送达10名被告人,并告知可以委托律师辩护。同月17日,在开庭3日以前,特别法庭派员向10名被告人分别送达了出庭受审的传票。
1980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特别法庭在“正义路一号”进行了公开审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派代表参加旁听。在两个月零五天的审理过程中,特别法庭经过33次开庭,42次法庭调查和辩论。开庭后,特别法庭全体审判员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认真评议。1981年1月25日上午,特别法庭继续开庭,江华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对10名被告人在反革命集团中的地位不同,所犯罪行和应负罪责不同,从而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活动不仅涉及党内纪律,而且涉及刑事犯罪。特别法庭坚持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活动与党内的路线斗争区别开来,只提刑事罪行。换言之,特别法庭审判的内容只限于被告人所犯罪行,而不牵涉被告人所犯错误,包括严重的路线错误。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公开审判为名搞大批判的草率审判大为盛行,但不少是在高度情绪化场景下的任意判刑甚至草管人命。这种公开审判变成了发动群众开展阶级斗争的专政方式。“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进行公开审判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体现了权力制约,贯彻了程序观念,符合全国人民恢复法制的共同心愿。
(四)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对10名被告人进行了45人次法庭调查,对873件各种证据进行了认真、反复的审查,查明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调查中,特别法庭先后向被告人出示和宣读了档案、信件、日记、笔记、讲话记录和录音等经过鉴定、验证的原始书证和物证共651件次,通知被害人和证人到庭陈述和提供证言共49人。凡是认定的犯罪事实,都有充分的确凿的证据。对原来所指控的被告人的某些罪行,由于证据不足,或证据不能证明构成犯罪,特别法庭就予以否定。
【编后语】
在新中国的法治历史进程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可以称得上是“世纪审判”,是恢复和重建我国司法制度、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开端,对我国法治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里程碑,实现了恢复和重建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性转折。同时,审判过程展现了公安、检察、法院、律师各个阶段的活动以及各自的周密、细致、艰巨的工作,可以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的具体阐释。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已经载入了史册,但审判昭示的司法原则依然鼓舞着为民主与法治奋斗的中国人民。正是从那时起,国家走向法治的决心得到彰显,中国人民的法治理念得以恢复,人们开始普遍认识到如果没有法治、没有民主,连最起码的人身权利都难以得到保障,更不要说建设富强和民主的中国。也正是从那时起,我们开始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大厦,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罗 灿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