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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控江路系列案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9-15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9.12 总第119辑)

上海控江路系列案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基本案情

1979年9月9日下午,上海市控江路江浦路口,值勤的交警制止一青年抢夺一个农民出售的螃蟹时,因方法不当引起群众围观,一些人趁机兴风作浪。5个半小时之内,这些人攻击多名民警,阻拦小汽车,砸自行车,向公共汽车内投掷石块,任意阻拦、推翻农民的菜车,乱抛蔬菜,趁机抢夺过路群众的手表、皮包、皮夹,侮辱妇女。当上海化工轻工公司团委副书记吴某骑自行车行至控江路桥上时,一伙人包围上来,将她连人带车推倒在地,拉到路边,抢去手表和皮夹,撕掉衬衫、胸罩、裤子,肆意摧残,吴的乳房、小腹、外阴部等多处被抓伤。晚8∶30左右,杨浦公安分局先后调集80余名治安联防人员和30名交通干警到现场维持秩序;接着市公安局又调遣200名消防民警赶赴现场,经过宣传教育,劝导围观群众疏散,流氓分子也纷纷溜走,至午夜时秩序才恢复正常。这起恶性刑事案件后来被法律界称为“控江路事件”。

二、裁判理由

上海控江路事件是在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通过施行后半年内发生的一起震动中央的恶性刑事案件。此时,距1979年《刑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获得通过仅有两个多月。控江路事件中7名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均被以流氓罪定罪处罚。流氓罪是1979年我国首部颁布的《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一种罪行,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当时法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流氓罪具有强烈的时代印记,是现行刑法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的前身。控江路事件中7 名被告人所实施的起哄闹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随意殴打来往群众、侮辱猥亵妇女等行为,均属于1979年《刑法》中流氓罪的规制范围。

流氓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具有很大腐蚀性和扩散性,在1979年《刑法》的实际运行,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严打”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已失效,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当时社会形势和严厉打击犯罪的需要,规定了6种提高量刑幅度的犯罪,其中流氓罪列于首位。对于流氓罪,《决定》规定,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从行为方式上看,流氓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容易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定为流氓罪,流氓罪也逐渐成为1979年《刑法》中口袋罪之一,而刑罚幅度过宽也容易造成量刑畸轻畸重的弊病,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这种定罪、量刑的随意性与法治的进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相悖,因而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而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编后语】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改革开放,在这种大背景下,社会治安形势也开始变化。经过“文化大革命”的浩劫后,总体治安形势非常严峻,杀人、抢劫、盗窃、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甚嚣尘上,社会影响极坏的案件时有发生。加之《刑法》《刑事诉讼法》初始出台,各项措施有待完善,不法分子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上海控江路事件与其后相继发生的广州滨江路事件①和北京北海公园事件②,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1980年2月1日,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彭真在广州,针对治安形势的变化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控江路事件、滨江路事件和北海公园事件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1983年“严打”运动的重要导火索,催生了“从重从快”刑事政策的出台,也催生了死刑复核权的下放。

“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和1983年开展的“严打”运动,对于维护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治安,推动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以及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及人民民主专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当时遏制犯罪急剧上升的有效措施。

①  广州滨江路事件是指1980年1月,一伙青少年袭击警察的恶性事件。

②  北京北海公园事件是指1981年4月,三名女学生在北海公园被当众劫持并被强奸的恶性事件。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好转和法治的进步,刑事审判不再片面强调从严从重打击犯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现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撰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李志恒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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