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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某敏等窝藏、妨害公务、行贿、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案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9-01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9.12 总第119辑)

禹某敏等窝藏、妨害公务、行贿、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案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裁判理由

本案被告人数众多,部分犯罪时间跨度之广、犯罪事实之繁杂、影响之恶劣,皆触目惊心。为此,严把入罪标准,厘清具体罪名成为该案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且该案共涉及八名被告人,为均衡量刑,区分首恶,在量刑技术层面应作统一考量。

(一)关于窝藏罪的定罪量刑

1992年12月,大邱庄原华大集团公司养殖场职工危福合被刘云章等18 人殴打致死后,被告人禹某敏向公安、检察机关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策划由少数人顶罪,为多数人开脱罪责,指使刘永华把承担罪责的刘云章等4人在村内藏匿,帮助外逃,企图使刘云章等18人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刘永华挑选刘云章等4人顶罪指使被告人马德水、黄乃奇将刘云章等人于村内藏匿,并提供外逃经费。被告人马德水、陈广洪、黄乃奇参与藏匿刘云章等人,上述被告人均依法构成窝藏罪。

根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等多次为4名被通缉的犯罪分子提供钱财、藏身地,指使他人顶罪,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在共同窝藏犯罪中,禹某敏、刘永华系主犯,应依法惩处;马德水、黄乃奇、陈广洪系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窝藏罪分别判处二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关于妨害公务罪的定罪量刑

被告人禹某敏决定并指使被告人周克文扣留勘查现场的公安干警,策划阻碍执行公务的干警进村,下令封堵进村路口,指使周克文组织人员把守,带领并指使他人围攻进村执行公务的有关机关负责人,煽动群众罢工停课,公开抗拒公安、检察机关干警依法执行公务。被告人周克文部署封堵路口,指挥警戒、巡逻。二人行为均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根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法权利。被告人禹某敏、周克文组织、指挥群众以暴力阻碍公安、检察干警依法进村执行公务,扣押勘查现场的公安人员,围攻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法院根据二人妨害公务的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法判处禹某敏有期徒刑三年,周克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三)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量刑

被告人禹某敏、禹绍政、刘永华、周克文、石家明非法关押、审查、殴打非法关押、审查、殴打田宜正的行为,禹某敏、禹绍政、周克文、石家明非法扣押、审问、殴打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第三局干部学校师生10余人的行为,均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禹某敏、禹绍政、刘永华、周克文、石家明私设公堂,非法关押、审讯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对被告人等的非法拘禁犯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幅度内从重量刑。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禹某敏、刘永华、周克文系主犯,应依法惩处;禹绍政、石家明系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四)关于行贿罪的定罪量刑

被告人禹某敏、禹绍政为了非法获取国家机密而共同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潮行贿,其二人行为均构成行贿罪。

被告人禹某敏、禹绍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根据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禹某敏等人行贿的目的是获取国家机密,因而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行贿过程中,虽然禹某敏与禹绍政的分工、地位及作用不同,但都具有共同利用行贿手段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的故意,均系主犯,均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考虑禹某敏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更大,法院以行贿罪依法判处禹某敏有期徒刑十年,禹绍政有期徒刑九年。

【编后语】

作为大邱庄的老书记,被告人禹某敏带领村民一砖一瓦搞建设,从一个远近闻名的一穷二白的落后村庄,依靠发展村办工业,逐步走向富裕,成为实力雄厚的“中国第一村”。创业的过程是艰辛的,当大邱庄逐步富裕起来时,大多数家庭都告别了茅草房,搬进了砖瓦房,不少人劝禹某敏也搬,他执意要等村里人都住上砖瓦房,再最后一个搬家。作为村企业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的禹某敏,为大邱庄经济的发展无疑做出了重要贡献,因而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并被评为“全国十佳优秀农民企业家”。然而,随着财富的增加、名声的显赫、桂冠的增多,禹某敏逐步忘却初心、迷失自我,将自己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以至于在大邱庄内,没有“法律”,只有禹某敏的“指示”,其私设公堂,动用私刑,随意监禁、殴打、侮辱他人,窝藏罪犯,行贿国家干部,干扰案件查处,阻碍司法机关办案,甚至纠集群众,武力对抗国家机关,种种行为,令人瞠目结舌。但是禹某敏等被告人低估了执法机关坚决打击犯罪的决心和能力,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禹某敏从一个名扬四海的致富带头人,最终沦为国法不容的罪犯,其留下的教训是深刻的。在接受审讯时,禹某敏不止一次地提到自己过去15年间在大邱庄创业和发展中的辛苦历程,他的蜕变与犯罪,确实令人扼腕叹息,但是共和国的法律不容践踏,法治社会也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人民法院对禹某敏案的依法审判,为塑造风清气正的政商环境、规规矩矩的创业环境作出了正确的指引。

(撰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孙  潇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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