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参考 » 正文
张某强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窝赃案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9-01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9.12 总第119辑)

张某强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窝赃案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裁判理由

(一)关于内地法院是否具有本案管辖权的问题

张某强案件是香港回归后,香港与内地刑事法律发生冲突的第一个刑事案件,该案的审理在粤港两地,受到全国及海外的广泛关注,其中对于刑事管辖权的问题争议最为激烈。本案中,张某强等人的犯罪集团跨越粤港两地实施了多种犯罪。既存在一种犯罪跨越两地的情况,也存在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存在于两地的情况。实施犯罪的被告人,既有在香港居住的,也有在内地居住的。

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部分,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的制度、法律、政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香港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适用香港刑事法律。但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而犯罪行为的外延,既包括实施行为,也包括预备行为。本案中,抢劫、绑架的犯罪虽然发生在香港,但密谋、策划等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爆炸物及主要的作案工具均是从内地非法购买后走私到香港,根据《刑法》规定,可以认为是在内地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国《刑事诉讼法》①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而,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内地司法机关对张某强案件拥有无可争议的管辖权。对于张某强案件,内地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侦查,内地检察院有权依法提起公诉,内地法院也有权依法审判。

香港法律也认同犯罪发生地这一基本司法管辖原则,香港司法机关对张某强案件理所当然也拥有刑事管辖权。因而,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在管辖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优先管辖的规定,即对于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法院进行审判。最初受理原则也是国际社会解决管辖冲突的通行办法,可以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

本案被告人均在内地被抓获,大量赃款、赃物及其他证据亦在内地查获。内地法院先受理,所以内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本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应由香港法院管辖的主张是正确的。

①  案发时适用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关于本案绑架犯罪的证据是否足以认定的问题

被告人张某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强在香港的两宗绑架案,被害人没有报案,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证,因此,认定张某强等人犯绑架罪证据不足。法院经审理认为,《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有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案发时适用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和形式进行了列举,包括∶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只是其中一种证据,虽然本案绑架案的被害人没有陈述,但在案各被告人及同案人均供述绑架犯罪,指认、辨认绑架密谋地点、绑架现场、作案工具等,案卷中还有被害人家属为支付赎金向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支票、授权书等证据,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故法院依法驳回了相关辩护意见。

【编后语】

张某强等36人特大犯罪团伙案,是1997年香港回归后破获的跨越粤港两地的特大严重暴力刑事犯罪案件。此案的审理,引起了境内外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被媒体称为“世纪大案”。人民法院对张某强特大犯罪团伙案的审判,是对跨越粤港两地犯罪活动的沉重打击,对两地的犯罪分子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促进了香港和内地社会安定,成为在“一国两制”架构背景下处理好涉及两地刑事案件的重要范例。该案开创了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协作,为内地与香港携手打击跨法域刑事犯罪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撰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小飞  林  婷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叶邵生)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