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19.12 总第119辑)
蒋某库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私藏枪支,介绍贿赂,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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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理由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采用了简单罪状的规定,仅对构成要件作了简单描述,并未具体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及特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首次提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四个特征”。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进一步将“四个特征”明确为“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2011年,"四个特征"的规定被纳入《刑法修正案(八)》。为进一步明确“四个特征”的认定标准,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先后于2009年、2015年、2018年以会议纪要和指导意见的形式对“四个特征”作了详细阐释。本案发生于《司法解释》实行期间,被告人蒋某库先后纠集被告人蒋英权、万忠等11人形成以蒋某库为组织者、领导者,其他成员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的结构比较紧密,人员较多,且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该组织通过实施杀害李海、张国臣而将他人贷款60万元据为己有,为组织奠定了初步的经济基础,又在杀害吕宝珠、宋立国、孟宪明后侵吞100余万元的工程款和材料款,使该组织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为积极寻求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提供非法保护,蒋某库结交了肇东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张照伟,并结拜为兄弟,且蒋某库多次利用其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身份,对抗侦查;该组织先后在黑龙江省肇东市和哈尔滨市疯狂实施10余起暴力犯罪,致21人死亡、1人重伤,在一定的区域内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地位的认定
我国刑法采用行为与地位、作用相结合的划分标准,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又称“一般参加者”)等不同类型,并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本案被告人蒋某库先开办陶瓷公司、招揽员工,后又纠集、组织实施了12起故意杀人犯罪、3起抢劫犯罪,既是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又是具体犯罪的协调者、决策者,故认定被告人蒋某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是准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也是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地位的一种表示方式,最早出现在《司法解释》中,该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组织特征∶“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后《立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八)》均吸收和沿用了“骨干成员”这一称谓。本案中被告人蒋英权、万忠、刘一东、刘一刊直接听命于蒋某库并积极参与实施了该组织的暴力犯罪,其中蒋英权实施故意杀人犯罪3起、抢劫犯罪2起,共致10人死亡;万忠实施故意杀人犯罪1起、抢劫犯罪1起,共致5人死亡;刘一东、刘一刊各实施故意杀人犯罪1 起,杀死1人。上述4名被告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且系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的积极参加者,故人民法院认定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具体犯罪的罪责承担关于组织者、领导者对具体犯罪承担责任的范围,《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组织者、领导者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蒋某库应对其亲自组织实施的12 起故意杀人犯罪、3起抢劫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自无异议,但其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蒋英权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曾有不同观点。我们认为,主要应看蒋英权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其个人犯罪。本案中蒋英权酒后与被害人杨大兵因琐事发生厮打,蒋英权将杨大兵的左耳咬掉,该犯罪既不是蒋某库组织策划的,也与维护和扩大该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等无任何关联,更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实施的,应作为蒋英权个人的犯罪行为处理。故法院认定蒋某库不对蒋英权个人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编后语】
蒋某库等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一起检察干警组织、领导,影响极其恶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此起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案件引起了中央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被列为公安部第6号特大杀人案,2000 年黑龙江省打黑除恶1号案件,系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黑龙江省头号涉黑犯罪案件。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社会的“毒瘤”,是有组织犯罪最为典型的一种形式,其进行杀人、绑架等各种犯罪活动,聚敛巨额财富,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与普通的集团犯罪相比危害更大。本案以蒋某库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均是杀人、抢劫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不是杀人灭债,即是杀人灭口,无论是生意伙伴还是同事朋友,甚至是组织成员,稍有不慎即遭杀身之祸;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共致21人死亡;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每一名被害人尸体均被肢解焚烧灭迹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人民法院对5名犯罪分子依法处以极刑,并对其中3名犯罪分子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撰稿∶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李岫岩 李景辉 范海涛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叶邵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