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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7·5”事件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10-26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9.12 总第119辑)

阿不某2等故意杀人案-新疆“7·5”事件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基本案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7 月5日22时许,被告人依玛某1等暴徒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北三巷持石头、砖块打砸拦停被害人陈某某(殁年55 岁)驾驶的新 AF6157号尼桑轿车,并追打弃车逃生的陈某某。当陈某某跑至团结路塔吉餐厅附近时,被告人阿不某2、萨吾某3、依玛某1、塔依某4、阿比某5等5名被告人一起对陈某某拳打脚踢。阿不某2又持木板击打已倒地的陈某某头部数下,致陈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11080 元。随后,阿不某2、萨吾某3、依玛某1等10名被告人伙同其他暴徒,殴打途经团结路北二巷路口徕再特快餐店的被害人王某(女,殁年25岁),致王某倒地,艾萨·阿卜杜克热木也参与殴打。阿不某2搬起路边插太阳伞用的水泥墩,扔砸王某头部,致王某颅脑损伤死亡。

之后,被告人阿不某2、萨吾某3、依玛某1等10名被告人伙同其他暴徒,对途经团结路北二巷路口徕再特快餐店前的被害人张某某(时年41岁)拳打脚踢,致张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部硬膜外血肿,经鉴定属重伤。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阿不某2积极参加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三起,参与殴打三名无辜群众,系造成二人死亡的主要责任者,并致重伤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2009年12月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乌中刑一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不某2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二、裁判理由

2009年7月5日,境内外分裂势力里应外合,组织、策划、实施了震惊中外的乌鲁木齐市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以下简称乌鲁木齐“7·5”事件),数千名恐怖分子在市区多处同时行动,疯狂杀害群众,袭击政府机关、公安民警、居民住所、商店、公共交通设施等,共造成197人死亡、1700多人受伤、331个店铺和1325辆汽车被砸烧,众多市政公共设施损毁①。因而,乌鲁木齐“7·5”事件是一起由境外分裂势力策划指挥煽动,境内分裂分子组织实施,有预谋、有组织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暴力恐怖犯罪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对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本案是乌鲁木齐"7·5"事件中发生的一起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犯罪分子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一、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1名被告人死刑、3名被告人死缓、5名被告人无期徒刑、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总体上坚持了严惩,体现了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主要是指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本案一、二审在总体上坚持严惩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责,分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

①  数据来源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白皮书。

【编后语】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新疆地区深受“三股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的叠加影响,暴力恐怖事件多发频发,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白皮书披露,据不完全统计,自1990年至2016年年底,“三股势力”在新疆等地共制造了数千起暴力恐怖案(事)件,造成大量无辜群众被害,数百名公安民警殉职,财产损失无法估算。乌鲁木齐“7·5”事件是近年来新疆“三股势力”破坏活动的典型,充分暴露了"三股势力"反人类、反文明、反社会的本质。

恐怖主义是国际公害、人类公敌,恐怖分子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侵犯人身财产、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极端主义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制造歧视、鼓吹暴力,极易催生暴力恐怖行为,是恐怖主义的重要思想基础。分裂主义打着民族、宗教的幌子,夸大民族间的文化差异,煽动民族隔阂与仇恨,鼓吹宗教极端,制造宗教狂热,蛊惑煽动群众,挑起暴力骚乱,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产生的温床。乌鲁木齐“7·5”事件充分暴露了新疆“三股势力”三位一体,意图把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险恶用心。

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所在,也是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依法坚决打击分裂破坏活动,为维护国家统一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面对错综复杂的反分裂斗争形势和“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人民法院将牢记职责使命,忠诚履职尽责,以实际行动捍卫国家统一。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王军强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陈新军;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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