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19.12 总第119辑)
天安门广场“10·28”暴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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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理由
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而恐怖活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恐怖活动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因各共犯的行为相互联系形成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即便部分共犯中止了自己的行为,如果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则并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成立既遂,且各共犯均应对整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玉某1、玉某2、玉某3伙同吾某4,鼓动、召集人员共同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共同策划、预谋实施恐怖活动,是恐怖活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玉某1、玉某2、玉某3与最终实施暴恐活动致人伤亡的吾某4等人属于共同犯罪,三人虽因琐事与吾某4产生分歧而离京返疆,未参与天安门金水桥暴恐活动实施,但并未有效阻止吾某4等人实施暴恐活动,且三人的出资、准备犯罪工具等行为为吾某4等人实施暴恐活动提供了条件、帮助,故依法应对整体的犯罪行为及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玉某1、玉某2、玉某3组织、领导的恐怖活动组织成员驾驶装载有400升汽油的汽车在天安门广场前冲撞无辜群众,造成3人死亡、3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恐怖活动组织的3名组织、领导者死刑是正确的。对于被告人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布坚乃提·阿卜杜喀迪尔等恐怖活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人民法院按照其各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编后语】
本案反映出近年来暴恐活动的部分特征与趋势∶(一)以暴恐音视频引发洗脑式犯罪
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破获的多起暴恐犯罪案件均反映出,暴恐音视频是“东突”等“三股势力”向境内渗透和实施分裂破坏活动的主要工具,成为当前暴恐案件多发的重要诱因。近年来发布的暴恐音视频,大多从境外流入,除煽动对抗、粉饰暴恐外,制爆内容亦增多,且呈系列化的趋势。暴恐音视频通过宗教极端思想洗脑方式把普通人变成恶魔,不仅是宗教极端活动转向暴恐活动的加速器,更是恐怖组织的"思想指引"、"行动指南"和“训练教材”。本案中多名被告人通过观看关于“迁徙”“圣战”内容的暴恐视频,多次在人迹罕至处聚集宣誓,表达“迁徙”“圣战”决心,逐步建立起人数众多的恐怖活动组织,在疆内四处流窜寻找制爆材料,自行出资为组织募集资金。案发前十余人聚集在首都北京,筹划“迁徙”“圣战”等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
(二)“家族式”扩散,“自杀式”袭击,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本案涉案人员通过观看暴恐音视频形成“圣战”思想后,逐步成立以家族为核心向外不断扩散的恐怖活动组织,人员分布广而分散,并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各种准备。他们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极深,不念亲情,泯灭人性,可谓“一人洗脑,全家中毒”。如本案被告人玉某1、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二人系夫妻关系,他们被宗教极端思想异化成冷酷无情的父母,抛下家中年幼的子女,变卖家产,进行“圣战”;驾车在天安门广场冲撞行人后当场死亡的吾某4更是带着妻子古力克孜·艾尼、母亲库完汗·热依木共赴绝路。案发前,吾某4等人购买汽车、汽油、刀剑等作案工具,作案计划周密,多次前往天安门广场踩点,在人群密集处驾车冲撞,引燃车内大量汽油,造成人员伤亡严重。上述人员受“圣战殉教进天堂”思想毒害严重,明知是自杀性袭击,均自愿主动参加,且与家人共同实施自杀式袭击,充分反映出宗教极端思想荼毒之深,使信徒丧失了基本的判断,也丧失了人性。
(三)精心选择人员密集、政治敏感性高的案发地点
本案中,暴恐分子精心策划,选择天安门广场作为袭击地点,政治敏感性较高,极易引起炒作。案发后,国内外媒体广泛关注,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媒体别有用心地报道案件,质疑对事件的定性,趁机指责中国的民族宗教政策,进而误导国际舆论,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本案在国内亦引发较大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四)受境外“三股势力”鼓动,以“迁徙”出境为目的,内外勾连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恐怖活动组织势力从境外渗透蔓延至境内后,又从疆内向疆外扩展的案件。案发后不久,“突厥斯坦伊斯兰党”发布恐怖视频宣称对本次事件负责,并扬言要继续对中国境内目标实施恐怖袭击。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恐怖袭击,与当前国际恐怖活动密不可分。本案中恐怖分子主动前往北京市,多名恐怖分子为"迁徙""圣战"等目的在北京市停留多日,并细致谋划。本案反映出受境内外人员往来日益频繁、疆外恐怖活动组织影响等因素,恐怖活动有向疆外扩散蔓延态势。
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治暴恐犯罪,打击了暴恐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形成了有效震慑,坚决贯彻了党中央对暴恐犯罪“零容忍”的精神,体现了人民法院全力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决心。同时,人民法院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将打击暴恐犯罪纳入法治轨道,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考验。
(撰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袁 勤 刘瑞瑞 王庆宏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