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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力某某分裂国家案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9-02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9.12 总第119辑)

伊力某某分裂国家案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一、裁判理由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伊力某某以分裂国家为目的,以“维吾尔在线”网站为平台,利用其大学教师身份,蛊惑、拉拢、胁迫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加入该网站,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组织。该组织以伊力某某为首,内部分工明确,骨干成员较为固定,长期从事分裂国家活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案中,伊力某某组织、领导分裂国家犯罪集团,通过授课、网络传播民族分裂思想,攻击我国民族宗教政策;与境外有关机构和个人相勾连,图谋使新疆问题国际化;杜撰社会问卷调查报告,伪造支持新疆独立和“高度自治”的虚假民意;借个案造谣生事,制造事端,煽动民族仇恨;为涉疆暴力恐怖案件制造借口,声援和支持暴恐行为,煽动暴力及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对立。伊力某某主观上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故意,客观上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策划、实施了一系列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符合分裂国家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分裂国家罪。

言论自由固然是宪法性权利,但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更不能滥用。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等权利的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并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对于每一个公民而言,维护国家统一,既是宪法义务,也是法律底线。被告人伊力某某的授课内容和网络文章,或者借题发挥、制造矛盾,或者编造谣言、歪曲事实,严重影响民族团结,严重危害国家统一,已经超越了正当行使权利和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是以言论自由、学术批评之名行分裂国家、破坏统一之实,必须坚决依法严惩。

【编后语】

加强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为载体,全面深化司法公开,着力构建阳光司法机制,取得明显成效,司法公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伊力某某分裂国家案的依法公开审理,是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生动实践,充分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制度自信。

公开更能守护公正,也最能体现自信。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70余人旁听了庭审。案件公开宣判后,媒体公布了该案庭审纪实,披露了案件开庭审理中的大量细节,案件的审理过程清晰地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也让审判更加有说服力。

庭审通过充分的证据展示,向公众清晰揭露了伊力某某的真实面目及其所作所为背后的真实企图。伊力某某的言论,既不是学术观点,更不是批评建议,而是有组织有策划的分裂国家行为。伊力某某被依法定罪判刑充分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例外,法治中国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制裁。

庭审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证明,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原则,不仅追求案件实体处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也强调案件审理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尊重法律程序,尊重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各项诉讼权利。媒体披露的庭审过程,充分说明了法院尊重并保障了伊力某某的合法权利。例如,电视报道画面显示,伊力某某是着便装出庭受审;旁听此案的新疆大学讲师、刑事诉讼法博士艾尔肯·沙木沙克表示,在伊力某某提出要求时,法警经法庭准许向他提供了矿泉水和润喉片。这些细节都充分说明法庭给予了伊力某某公平公正的对待。

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承担者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稳定的神圣使命。伊力某某分裂国家案的依法公开审理,有力显示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犯罪、通过法治捍卫国家统一的坚定决心,充分说明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不容挑战。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陈新军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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