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19.12 总第11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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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某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再审改判无罪案
一、裁判理由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某某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致杨某某窒息死亡的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1.原审被告人呼格某某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某某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与尸体检验报告所述"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伤情不符;呼格某某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呼格某某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对杨某某捂嘴时杨某某还有呼吸,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
2.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呼格某某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呼格某某本人血型为A型。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某某实施了犯罪行为。案发后,侦查机关提取了受害者体内凶手所留的精斑,但并没有将之与呼格某某的精液进行鉴定对比。
3.呼格某某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均供认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杨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稳定。对于翻供的理由,呼格某某在笔录中数次表示∶
“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另外,呼格某某关于杨某某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内容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其供称杨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身高1.55米;其供称杨某某发型是长发、直发,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系短发、烫发;其供称杨某某未穿外套,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穿着外套;其供称杨某某讲普通话与证人证明杨某某讲方言的细节也不吻合。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的呼格某某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编后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作为主题,让法治中国的构想更趋清晰与丰满。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其中必须包含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尽最大努力减少错案发生、实现司法公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其意义不只是给了本案的逝者和家属一个交代,更在于通过对这起争议颇大案件的复查和再审,堵住昔日在制度上可能存在的疏漏,坚决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唤起公众对司法公正、法治社会的信心,确立社会成员对法治的普遍信仰。因而,此案的再审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对象,也是法治建设的一块试金石。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失守,社会难免陷入“以暴制暴”的困境。这也就是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不管是对每一起新发案件的审理,还是对每一起陈年疑案的复查再审,都要“锱铢必较”,对于每一个疑点都必须慎之又慎,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使每一起案件都成为推进我国法治进步的阶梯。
呼案得以纠正,体现的是有错必纠的法治精神。尽管我们也期望公正能即时兑现,但在社会发展中,迟到的公正也是一种进步。错案固然可怕,但更可怕的是没有自我修正的勇气。法治的要义,不在于永远不犯错,而在于它能够给公众以相对稳定的预期,即便犯了错,也能通过自我的良性机制加以纠正,从而不断实现公平正义。有错必纠,既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尊重。这次呼格某某案的再审判决,充分展现了司法理念的进步。
迟来的正义固然珍贵,但背后的代价实在太大、太沉重,让人反思和警醒。还当事人一个司法公正,不应是呼格某某案的句号,而应该只是一个开始,一个让法律和制度更加完善的开始。只有当法治精神渗透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法治真正成为每一位群众的守护神,公平正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看见、实实在在感受到。
(撰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孙志军 王英杰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