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19.12 总第119辑)
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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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理由
(一)本案没有证明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系周某1等五名原审被告人实施的客观性证据
本案侦查阶段,公安人员没有在案发现场提取血迹、指纹、足迹等与犯罪事实有关的痕迹物证;根据被告人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的供述,公安机关从几人家中搜出部分衣服送公安部检验,结论为送检衣服均未检出人血;根据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等人关于将作案凶器及杀人血衣扔在附近河塘、机井等多个地点的供述,公安机关先后组织多次打捞及数次搜查,均未打捞、搜查到与本案有关的物证。综上,本案没有指向周某1等五人作案、将五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建立直接联系的任何客观性证据。
(二)原栽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即周某1等五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五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稳定。在侦查阶段,周某2仅作过一次有罪供述,其他数次讯问笔录中均否认犯罪,周某1也曾在讯问笔录中否认犯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原一审、二审历次审理阶段,周某1等五人均否认犯罪。综观周某1等五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在作案工具类型、作案工具来源、作案行走路线、具体加害对象等重要情节上,不仅各自供述前后矛盾,各原审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而且供述内容与鉴定意见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符。如周某1既供述过自己的作案工具是菜刀,又供述过作案工具是杀猪刀;周某1曾供称周某4持匕首、周某5持菜刀作案,后又供称周某4持菜刀,周某5持斧头作案;周某2供称自己作案用的斧头是自带的,而周某5曾供称周某2的斧头从周某1家拿的;周某3、周某4、周某5均既曾供称所用的作案工具是自带的,又曾供称作案工具是从周某1家拿的;鉴定意见反映周某甲和刘某某头部均仅有一处损伤,但供述砍击周某甲、刘某某的均为多人。综上,原裁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即周某1等五人的有罪供述不稳定,在作案的重要情节上存在很多矛盾,且供述内容与鉴定意见反映的情况不符,有罪供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三)证人证言多次反复,证明内容不能与原审被告人供述相印证,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
证人周某8、周某9的证言均多次反复,其中周某8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即有反复。本案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周某8出庭作证称侦查阶段关于案发当晚看到五原审被告人在周某1家聚集饮酒并拿出作案工具的证言不属实,周某9出庭作证称侦查阶段关于案发当晚看到周某1等四人从其睡觉处经过及听到周某甲家传出叫声的证言不属实。本案第一次二审审理期间,证人周某8、周某9因涉嫌伪证被刑事拘留,两人在看守所回答公安机关讯问时称开庭时讲了假话。本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时,周某8、周某9出庭作证称原来开庭时所作证言属实。本次再审庭审中,周某8、周某9出庭所作证言与第一次开庭时证言相同。证人在侦查阶段相关证言的重要情节不能与原审被告人供述相印证,如证人周某8称案发当晚看到五名被告人在周某1家聚集饮酒并拿出作案工具,但周某1等五人未供述过此节;证人周某9称案发当晚看到周某1等四人一起朝周某甲家方向走,但周某1等五人未供述过与周某9证言相同的作案行走路线。综上所述,证人周某8、周某9的证言多次反复,且证明内容不能与原审被告人供述相印证,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
(四)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前后不一且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前后不一,先是称黑狗子作案,而周某甲证明涡阳县新兴镇南张村大周自然村没有叫黑狗子的人;被害人周某丙在1996年10 月5日回答公安人员问话时,称看见周某1、周某2进屋,周某1捂住其嘴和眼,后来的历次陈述中,有时称周某1进屋捂住她的嘴和眼,有时称周某2捂住她的嘴和眼,说法不一。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矛盾,如周某丙关于看到周某1、周某2两人进屋的陈述,与周某1、周某3供述二人先进屋相矛盾;周某丙陈述其嘴和眼被周某1或周某2捂住,但周某1、周某2均未供述过此节;周某丙关于作案人穿着黑衣服的陈述,与周某1、周某2供述其作案时所穿衣服颜色相矛盾;周某丙关于下床找鞋时周某1等人进屋捂其嘴,姐姐周某乙不在床上等陈述,与周某1、周某2、周某3供述对睡在床上的被害人周某乙、周某丙砍击相矛盾。综上,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不仅前后不一,且陈述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矛盾,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原一审、二审裁判均未将被害人周某丙的相关陈述作为证据使用。
【编后语】
“五周杀人案”的审理过程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双方当事人多次申诉上访也给案件审理带来压力。本案第一次一审审理期间,因发生周某甲在法院办公室服农药自杀事件,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发生改变。本案复查及再审期间,被告人一方多名亲属多次到法院表达申诉理由,要求尽快处理本案。被害人一方刘某某、周某丁、周某丙也多次来法院,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周某丁表示如改判5人无罪,将带着其父周某甲的骨灰到北京上访,并扬言以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采取过激方式报复周某1等人。面对各方压力,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审理并坚决予以纠正,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此案重新立案侦查,加大侦查力度,查清案件事实。2018年4月11日,本案再审宣判后,《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发声,对此案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依法改判五原审被告人无罪予以肯定。如2018年4月13日,《人民日报》刊发《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安徽涡阳“五周杀人案”————21年后再审改判五人无罪》;同月18日,《人民日报》刊发《评“安徽五周案”∶纠正冤案,是政法机关须担起的职责》。再审宣判后总体平稳有序,社会效果较好。
“五周杀人案”改判无罪,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直面历史遗留疑难复杂案件、勇于纠错的司法担当。
(撰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 周晓冬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叶邵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