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20.2 总第120辑)
[第1301号]蒋某某抢劫案-如何认定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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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行为?
二、裁判理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对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即公诉机关的观点, 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蒋某某主观上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客观上实施了用绳勒死被害人的行 为; 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 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系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 应定抢劫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以 下简称《批复》) 规定: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 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 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 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 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 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 实行数罪并罚。”《批复》明确了三种故意杀人与抢劫交织情形下的定罪,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中, 行为人是以故意杀人的手段来实施抢劫。详言之, 行为人故意杀人的手段服务于 抢劫财物的目的, 抢劫财物和故意杀人之间存在明显的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对于 行为人以杀人为目的, 在实施杀人行为后, 利用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不能反抗的 状态拿走被害人的财物, 实践中通常认定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并罚。因而, 判 断行为人的犯罪性质, 主要在于区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当然, 在实践中不乏被告人存在复杂动机的情形, 如被告人和被害人素有矛盾, 被告人在手头紧张时产 生了抢劫被害人之念; 或者被告人在预谋杀人的同时产生抢劫之念的, 对于这种 动机交织的情形, 则应当把握行为人犯罪的主要动机和直接起因, 分析被告人和 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是被告人杀人的起因还是将被害人作为抢劫对象的因素, 根据 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定罪、量刑。
有无劫财目的是被告人的主观意识, 而主观意识的认定, 一是要审查被告人的供 述和辩解, 二是要审查被告人的客观行为。然而, 在司法实践中, 被告人基于趋 利避害、避重就轻的人性特点, 其供述和辩解有时并不能真实反映被告人作案时 的心理状态, 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偏信被告人的辩解。在刑事诉讼中, 对被告人的 供述和辩解的证据效力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定罪在判决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如果不当地采信了被告人无罪或罪轻辩解,就可能会放纵犯罪或者导致重罪轻 判。因此需要根据全案证据分析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客观性, 与在案其他证据是否能够印证, 再分析被告人所供述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是否有 一致性。实践中需要根据在案证据的细节信息, 如犯罪动机、起因、手段、工具 等证据信息或线索,来印证、辨别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伪。
结合本案来看,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具体来认定:
1.被告人的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客观性
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蒋某某辩解其认为被害人蒋仙娥在背后挑拨致其夫妻不 和,在案发之前其曾与蒋仙娥发生争吵, 争吵之后其回到自己家里拿来窗帘绑带 绳, 再回来将蒋仙娥勒死。但从全案的证据分析, 该辩解不合情理不符合客观事 实。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 在案多数证人证实, 蒋某某对继子过于严苛, 蒋仙娥出于善意提醒将此事 告知过其丈夫, 并无四处宣扬, 并无故意挑拨蒋某某夫妻关系导致两人不睦。蒋 伟伟在 2014 年下半年开始与夏某某发生婚外情,已无心维系夫妻关系。其次, 根据在案的家属和邻居的证言,证实蒋仙娥与蒋某某平时关系较好,没有矛盾, 也没有发生过争吵。案发当日蒋某某还和王某甲、王某乙在蒋仙娥家聊天, 蒋伟 伟还帮蒋仙娥做渔网, 没有什么异常。最后, 根据正对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 案 发前被告人蒋某某从自己家进入蒋仙娥家后, 除了中间王某甲、王某乙来过又离 开外, 再无其他人出入。蒋某某辩解其杀蒋仙娥之前已与蒋仙娥发生过争吵, 然 后再从前门返回家中拿来窗帘绑绳来到蒋仙娥家中, 但该辩解与视频监控所证明 的事实相矛盾, 也与蒋某某在侦查阶段供称其是中饭后即带着绳子到被害人家的 事实不符。因此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既与事实不相符合,又与情理相悖。
2.被告人供述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被告人是否成立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应从被告人经济上是否窘迫、需要钱 财是否急迫、处理赃款是否及时、罪是否有预谋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本案具体 分析如下:
一是被告人蒋某某经济上的窘迫性。在案证据反映, 蒋某某本人没有工作, 平常 生活费用主要来源于其父母和丈夫,且有赌博行为, 2015 年向邻居、亲戚多人 借款,部分由其丈夫归还; 2016 年 1 月 25 日至 3 月 14 日,蒋某某使用其弟弟 信用卡取现、消费共计 25943 元, 后由其父代为归还欠款。总体来看, 蒋某某自 身经济状况较为拮据, 此与蒋某某称其在作案时身上只有 1000 元的供述相印证。
二是被告人需要钱财的急迫性。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夏某某证言、蒋某某 供述证实, 在案发之前蒋某某答应给夏某某汇钱还赌债, 但其自己并没有足够钱 款, 其间夏某某催促过蒋某某, 蒋某某表示道歉。三是被告人取财、销、处理款 的及时性。蒋某某供述、视频监控、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蒋某某杀死蒋仙娥 后, 立即搜取了蒋仙娥的黄金首饰、三星手机以及一串钥匙, 同时发微信给夏某某说去汇钱, 随即将赃物进行销赃, 共得款 12150 元, 与夏某某会合后立即给了他 10000 元。四是犯罪的预谋性。在案证据证实, 2016 年 3 月 17 日开始蒋仙娥 独自在家, 2016 年 3 月 24 日、25 日蒋某某安排好子女接送事宜。案发当日, 蒋 伟伟事先准备好窗帘绑带绳来到蒋仙娥家将蒋仙娥勒死,并先后打了两个死结, 事后逃往宁波。因此, 被告人主观目的主要是劫财, 客观上为了劫取财物而预谋 故意杀人,足以证明被告人蒋某某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事实。综上所述, 本案被告人蒋某某属于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情形法院以抢劫罪定罪处 罚是正确的。
(撰稿: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永兴;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韩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