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20.5 总第121辑)
[第1325号]黄某某妨害公务案-如何评价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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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问题
疫情防控期间,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二、裁判理由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 和地方人大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 构成妨害公务 罪。本案中, 被告人黄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 期间, 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措施, 其行为构成妨 害公务罪,应依法从严惩处。理由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防疫措施系依法执行职务
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政府为防控疫情,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 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了一系列应急措施, 并通过相关文件予以公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命令、安排, 履行为防控疫情 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多项措施,属于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 2020 年 2 月 6 日印发的《关 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进一步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 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 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 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 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 瑞安市锦湖街道系瑞安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被害人李俊作为该街道 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按照要求与其他村(居) 委会干部在牛伏岭村 村口设置防疫卡点, 负责查验过往车辆、人员, 并履行出入登记、体温测量等检 疫、防疫措施, 是为了尽最大努力切断病毒传播途径, 防控疫情, 并不存在恶意 刁难等行为,属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务。
(二)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加以阻碍,构成妨害公务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 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 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依照刑法第二 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在案证据证明, 案发前被告人黄某某所在的公司已通知其领取出入证件(注: 系 在防疫特殊时期由当地街道发放给液化气公司, 再由液化气公司发给员工, 用作 出入各村送液化气的证明),但黄某某并未领取。案发当天黄某某驾驶二轮电动 车运送煤气罐至牛伏岭村村口防疫卡点时, 身穿红色马甲标示的李俊等人将其拦 住, 告知其出示出入证件、测量体温后方可进入, 黄某某以忘记携带出入证件为 由不予配合, 未被放行后下车用拳头殴打李俊头部一拳, 并拉扯李俊挂在脖子上 的工作牌, 后未经体温测量径直进入该管控地区, 在返程回防疫卡点时又强行下 李俊的口罩并大声质问为何报警, 上述暴力行为已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疫情防控期间,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本案发生在举国上下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2020 年 2 月 7 日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其中要求对于涉疫情刑事案件要 优先办理, 严格依法快侦快诉快审; 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体现依法 从严惩处精神。要坚持依法办案,严格入罪标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根据上述要求,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次日即通过远程视频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考 虑到被告人黄某某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严重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 故量刑时对其从严惩处, 并当庭作出判决, 体现了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 情防控犯罪的政策精神。在依法从快从严惩治的同时, 法院也注重保障被告人的 权利,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黄某某指派了辩护人并综合考虑黄某某系为运送村民 生活必需品、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获取被害人谅解等因素, 判处黄某某拘役四个月,是适当的。
(撰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董晓超,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蔡蕾;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韩维中)